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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6: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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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南业临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是206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人。灵山镇金文村...
海南业临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是206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人。灵山镇金文村委会永联村44号。
海南业临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460100MA5RCYCPXA,企业法人为刘爽,公司目前正在营业中。
海南夜临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不含洗车服务)、汽车饰品零售、预订机票、酒店、高尔夫球场及游艇、旅游信息咨询、会议接待、房屋出租,汽车司机服务。在本省范围内,现有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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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业林公司注册资本
河南┃认定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撤资,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侵蚀公司资本
\n【判断要点】 1、根据公司法原则,公司资本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资产收入和营业收入,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产中股东投入的部分。 2、《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撤资,但凡是股东不正当地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不能普遍认定为资本退出。 .判断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撤资,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资本的侵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8)最高法院民申字第4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敬品,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李成生,北京中明(澄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月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一审第三人:海南金业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马村镇人民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林,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敬品不服海南对被告人陈跃平提起的一审第三人海南金叶林酒业有限公司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中4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为原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结束复核。
李敬品不服原判,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跃平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陈跃平构成逃避对金业林公司的出资,应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跃平转入公司案件执行基金的金叶林公司https://www.haoshunjia.com/为金叶林公司的公司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逃避出资。本案金叶林公司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陈跃平持有公司股权https://www.haoshunjia.com/,对应出资为https://www.haoshunjia.com/一万元。陈跃平在https://www.haoshunjia.com/转让公司1万元范围内资产的行为属于撤资行为。即使金椰林公司原用于出资的资本已经因经营亏损,未经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保本原则,公司通过诉讼取得的案件执行资金也应存放在公司,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利益保障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陈跃平作为金业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支付正常合理对价且未通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https://www.haoshunjia.com/ 人民币1万元转让给自己。将495万元转入其儿子徐明的账户,属于逃避出资行为。原审判决对“注册资本”和“退出出资”的概念存在误解,导致认定事实有误,最终认定陈跃平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李敬品与金业林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违法。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敬品不服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李敬品的再审。应用程序是否符合此要求。根据李敬品的申请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陈跃平从金叶林公司https://www.haoshunjia.com/转移1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在李敬品与金叶林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追加了本案的被执行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其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由,损害公司权益,请求认定股东撤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一)虚报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将出资转出(三)以关联交易方式转出出资的;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上述规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逃资本,但所有股东以不正当方式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行为均不能普遍认定为逃资本。公司构成撤资,应当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资本的侵蚀。这不等同于公司的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资产收益和营业收入,公司资本只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出资。根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金叶林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年11月9日,实收股东出资5000万元。 2001年2月10日,金业林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增资1800万元。 2001年2月22日,金椰林公司收到股东许士林增资1800万元。至此,金椰林公司6800万元的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海南博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博全平保字[2012]022号)和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2012]金叶林公司投资建设的澄迈县马村工业区南侧酒精厂(2012]汇健字第39号)固定资产https://www.haoshunjia.com/元,建设进行中的是 https://www.haoshunjia.com/ ://https://www.haoshunjia.com/ 万。 2013年8月19日,金叶林公司在农业银行海秀支行9046结尾的账户余额仅为https://www.haoshunjia.com/,未收到1万元的执行款。 ://https://www.haoshunjia.com/。由此可见,2013年8月19日、2013年8月20日,陈跃平从金叶林公司https://www.haoshunjia.com/转账1万元,是因外人在另一案中向金叶林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 https://www.haoshunjia.com/ 10000元的部分执行款由公司支付。执行款属于金叶林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6800万元已到位并投资建设酒精厂,并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情况活动因中国诉讼取得的金额,即金椰林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收入,应属于其公司资产。陈越平转让上述资金虽然损害了金叶林公司的财产权,但其行为并未侵蚀金叶林公司的资金,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资行为。公司法 (3) 。因此,李敬品申请再审原判错误认定陈跃平转移涉案资金行为不构成撤回出资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期确定的债务。撤回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撤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前所述,陈跃平转移涉案资金不构成撤回出资,一审判决以此为依据。在申请人李敬品与被执行人金业林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不应追加陈跃平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作为金叶林公司的债权人,李敬品可以根据原判的指导,通过其他途径对陈跃平转移涉案款项的行为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李敬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
驳回李敬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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