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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5: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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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1年海南投资公司注册要求和条件的新规定现在海南大力发展注册投资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仍然有纳税申报单。这个政策是很优惠的。投资公司可以注册的地方很少。但投资公司可...
2021年海南投资公司注册要求和条件的新规定
现在海南大力发展注册投资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仍然有纳税申报单。这个政策是很优惠的。投资公司可以注册的地方很少。但投资公司可以退税的地方就更少了。我们在海南注册的投资公司不需要法人的存在。你只需要表明你的身份原始的就可以了。但之后,你需要有两个人获得基金从业人员的认证。因为现在海南基金城大力倡导做私募股权这个行业。所以,如果你想在海南注册投资公司,后期可能会要求你的投资公司备案,你可以联系我。当然,如果你不想在城里注册,我也有办法帮你在其他地方设立一个投资管理公司。如果你需要老板帮忙,请联系我。
您只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字体响亮,行业符合工商局要求
2、股东信息、法人、监事等职位要求列入工商税务黑名单的,外籍人员不能存在。
3.注册资本数额不限。
4、注册地址,要求真实商业性质的地址。
5. 业务范围
6、如果您没有以上信息,还想办理的话,我也可以帮您注册。
传递公司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
注册地址:朝阳
注册资本:5000万
2. 公司名称:中国XXX投资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19年
注册地址:山东
注册资本:3000万
3.公司名称:海南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20年
注册地址:海南
注册资本:1000万
4. 公司名称:中国XXX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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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本公司洽谈收购转让本公司相关的问题。
好顺佳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注册投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合格境外有限责任公司(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加强市场领导。我们将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独资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加强政府引导。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工作部门会同相应的市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省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对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加强经营指导,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第四条。有效的风险防范。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处置机制,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做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风险防控工作,实现“早发现、严打击”,有效防止以股权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境外企业或者依法参与投资的自然人在海南省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开办、经营、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管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设立或委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境外企业或自然人依法在海南省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企业。以非公募方式向国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募企业股权。
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向符合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委托管理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境内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经营股权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不设最低限额,对出资比例不设限制。货币出资的比例和出资期限。
第八条制定相关职能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区内、园区经济发展需要有外商投资证明的股权投资企业推荐,并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推荐信。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推荐信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表》(附件1-1)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附件1-2);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港澳台投资者应当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登记或者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
(2)业务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四)增加或者减少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和缴纳期限;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七)公司分立、合并;
(八)解散、清算、破产。
第十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每6个月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投资经营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运营;
(二)修改合同、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分配利润或者清算、抽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和红利,应当向银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清算、注销、撤销。
第三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登记注册:
(一)省直属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务管理单位)、重点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荐信,抄送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信,依法进行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
(四)在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组织形式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年以上的从业员有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验;
(二)具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经验;
(三)有境内股权投资经验或在境内金融机构工作经验;
(4)近5年无违法记录和未决经济纠纷诉讼,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和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基金托管或金融机构分支以上级别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分支机构)在海南省作为东道主基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业务,也可以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第四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登记注册:
(一)省直属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务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股权投资企业推荐信,抄送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并在行业用语中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第二十条。国内人民币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委托法人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基金托管能力或银行机器以上分支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水平二级分支)在海南省担任项目资金托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投资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二)二级市场股票、公司债券交易,但经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中心支行认定的投资对象除外;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非自用不动产;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
(六)对外贷款;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重点产业园区,可享受当地落地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注册,并在海南保税港鼓励产业目录中投资。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推进私募股权股权的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提供托管服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办理和退出。
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公安厅、司法厅、海南省国际仲裁院和各市(县)政府负责风险防范处置,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和打击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非法集资的违法金融活动。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中心支行和海南省公安厅要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和创新。建立信用前信用核查、过程中分类监督和事后联合奖罚过程监督机制,实行联合监督和动态监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查处。情节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公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海南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发展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和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经营条件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后续探索更便捷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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