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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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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章程(不设监事会的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公司章程(不设监事会的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八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公司登记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四章各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第十一条各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年/月/日)第五章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形成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不是员工的代表,和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董事会的审批报告;(4)主管的审批报告;(5)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帐户计划;(6)审批公司的利润(一)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10)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在前款所列事项,可以直接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文档应由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集股东会的方式议事。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表决程序会议通知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通过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股东法人盖章,股东自然人签名。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担任。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果董事未能及时更换他的任期到期后,如果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小于群体由于辞职在他任职期间,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他的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新董事换任前,应当提交本公司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或按本制度指定的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会的任期,(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董事会的程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按照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处理事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发出会议通知当预先通知所有董事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会议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每项决议由过半数董事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的任命或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1)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3)拟定的计划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推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经理出席了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的非职工代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原监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公司法;(5)向股东提案会议;(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代表和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疑问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商事登记联络员(一)公司设商事登记联络员一人,由股东聘任。负责文件、商事登记、年报等信息宣传的收存工作。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他们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记录其名称(或姓名),(三)公司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股息;(四)公司增加资本时,应当向股东登记注册资本。(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1)内的股东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责任限制的认购资本贡献;(2)每一方应按期足额出资的规定章程;出资在哪里在货币全额出资应当存入银行账户开的公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3)如果股东未能按照规定出资,(四)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额。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公司股权的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股东同意的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权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其实际出资额的比例领取股息。第十章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二)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经营期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续。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继续生存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三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承担责任依照第(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其成员的名字和清算组负责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在60天内。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确定。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宣布公司的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者变更,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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