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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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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个问题真的很有杀伤力,我刚刚完成了一个提案草案,可懒CTRL+V部分就来了,呵呵。(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具有以下优...
这个问题真的很有杀伤力,我刚刚完成了一个提案草案,可懒CTRL + V部分就来了,呵呵。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股权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经营更加自由;
(2)完全避免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净资产投资问题,也节约了相关成本;
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结构复杂,要求至少有5名董事和3名监事(《公司法》第108条和第117条)。董事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费用比有限公司的费用要高。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限制转让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股权转让自由。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其股权转让他人的。如果公司运作不顺利或团队不稳定,可能会导致第三方进入。
(2)新成立有限公司的利与弊
其优点主要有: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少,适合企业发展初期阶段;
(2)股份有限公司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需要经过决策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主要的缺点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不是无偿的
(2)重组需要进行审计、评价等,造成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然后我将详细说明: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的合作,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其主要特征是资本合作,强调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前者的制度设计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而后者的制度设计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必须要求股权的自由转让。因此,股权转让的便捷性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海外上市,实际上我还没有联系过,但据我所知,国内的主题是有限公司是可以的。简化管理和节省成本就足够了。(请咨询海外上市专家,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在中国上市,那么有充分的理由直接设立股份公司。我想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重组中净资产贡献的问题。
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简要地解释一下什么是重组。改制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转化,但绝大多数的改制都是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算为新股份公司的出资。在我的理解中,它是一个有限公司的解散和创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过程。
因此,如果有限公司没有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的审计,直接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重组,很可能会出现资产不足的情况。由于很多企业早期的会计准则不规范,包括一些税务筹划方面的考虑,导致资产数字不正确。典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减值准备方面,如存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如果在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进行,实际上没有多少显着的感觉,因为税务不承认减值。因此,很多企业如果不考虑各种资产的减值,就可能造成资产偏高,同时,由于负债通常比较现实,主要是债务和应付账款,就会导致净资产偏高当资本不是真实的时候,过高的净资产会导致变化。
虚假出资问题在过去是一个大问题,也可能是一个小问题。《公司法》20号修订后,虽然出资的概念被稀释,但对于未来想要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这将是一个在登陆过程中令人头疼的问题。IPO和新三板上市过程中会更加注重重组过程中的净资产投资,如果有虚假,券商在IPO中必须要求企业用现金补足。这些现金是作为“补偿”而不是增资,这意味着股东向公司无偿投入了现金。如果虚假部分越大,就会给股东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另外,一些证券公司为了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他们不负责任地将自己的公司变成有会计师的股份公司,然后拿着钱离开,这将给企业未来的上市计划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回到问题,直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现金投资,可以完美的避免净资产投资的问题。然而,缺点也很明显。股份公司的运营体系庞大,董事会5人,监事会3人,初期员工人数可能少于8人。还需要定期开会并向工商部门汇报,比较繁琐。如果刚成立的公司有成熟的人员和资金实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而如果企业处于真正的创业期,建议使用有限公司。
另外,股权激励可以参考我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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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司的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独资性质,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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