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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16: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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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3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3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在海南省设立企业法人,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企业和发行个股的股份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第五条企业法人的登记,实行地域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企业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公司;(二)省级公司;(三)从事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三章开业登记第六条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中华”字样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主管机关在登记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应当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和商店名称(商标)依法。(1)投资者的合法证书和法定代表人;(2)章程签名和盖章的投资者(核心企业的章程集团公司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字盖章)。个人集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第八条企业法人的章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项目:(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资产种类;(三)注册资本及其数额;(四)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五)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六)生产规模、经营期限;职权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7)过程和职权法定代表人的选择;(8务管理系统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就业制度;(10)修改章程;程序分支地位(11),(12)终止程序。以集资方式设立的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除第一款第(六)、(九)项外,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第九条投资者申请建立一个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验收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和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章程审查后,由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凭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设立。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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