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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17: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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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口股权投资公司注册公司第一条为积极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境内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合格外国有限合伙人(QFLP)的投资业务。第二条强化...
海口股权投资公司注册公司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境内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合格外国有限合伙人(QFLP)的投资业务。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地位。以海南自贸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进资金和人才,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引导。省、市(县)两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加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市(县)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有效防范风险。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运用监管科技做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风险防控,做到“早发现、严打”,有效防范非法集资以股权投资的名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海南省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以设立或受托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在海南省依法拥有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及实际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向符合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境内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认缴出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或者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额限制。没有限制。
第八条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提供符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公园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信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财务管理单位出具推荐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推荐信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1)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1-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候选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登记证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投资者应提供登记或登记由当地公证机构依法公证。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出具的对上述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 n(3)股东或合伙人变更;
(四)增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七)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者破产。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每六个月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经营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
(二)修改合同、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者清算、提取资本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汇出。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清算、注销和退出。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登记:
(一)省有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财务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股权推荐信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管理企业,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信依法登记;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在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确定。按顺序排列,行业报表应标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有至少两名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验;
(2)2年以上高级管理岗位经验;
(三)有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境内金融机构经历;
(四)最近5年内无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中指定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资金托管能力、资金充足的法人银行机构,或在海南省及二级分行级以上(包括银行业二级分行机构)作为主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发起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公司及相关业务,也可以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登记:
(一)省有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财务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就股权投资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信企业,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说明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环境境内人民币资金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资金托管能力的法人银行机构和在海南省设有分行及二级分行(含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机构级别分支)作为一个项目。基金托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股票、公司债券二级市场交易,但经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海口中心支行批准的投资标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等管理部门;
(3) 期货及其他金融服务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非自用房地产;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投资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
(7) )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入驻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当地重点产业园区落地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省重点工业园区注册,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就读、医疗和住房保障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交易、退出提供服务服务。
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国际仲裁院、市(县) )政府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和打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 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 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公安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过程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查处。情况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应当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要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做好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和引导会员规范合法经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按照本办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十条
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未来可探索更便捷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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