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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1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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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琼兴终1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大成,男,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豪,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琼兴终1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大成,男,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豪,男,现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邛01行初38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吴大成、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锦秀、书记员苏怡妮出庭执行。他们的职责。上诉人吴大成及其辩护人黄良生、上诉人吴英豪及其辩护人窦彦群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今,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以海口泛亚比贸易有限公司等18家工具公司的名义聘请省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某2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智德公司)(单独办理)在海南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代理记账、开具发票。吴大成、吴英豪利用上述工具公司向国税部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减利润。被告人吴大成涉嫌操纵上述海南工具公司银行账户营运资金、虚构实货交易资金流向、联系上游公司收单、联系下游收单单位等。由吴大成负责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联系税务机关,联系财务代理公司人员,处理公司日常开支。陈某1、陈某2等受吴大成委托,为18家海南工具企业记账,向外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海南工具公司的税款。按每家注册公司500元计算,入账一个公司每月1500元收取袁的报酬,代理费共计https://www.haoshunjia.com/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利用上述18家工具企业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文件、向关联企业汇付资金。通过结算账户等方式,接收广西、江苏、北京等地的以糖为名的进货发票,然后将进货发票交给陈某1、陈某2等人进行认证,扣除。同时,吴大成通过电子邮件将下游接受虚假开户单位的名称、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商品种类、单价、数量、金额、税金等信息传送给陈某1、陈某2等人。 ,QQ等方法。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大成为成功核销进款发票,通过网银账户将资金汇入买卖双方企业银行账户,捏造真实商业交易资金流转的假象,并接受了白糖的名义以海南工具公司的名义。 ,然后虚开非糖类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票、卖票”的循环中赚取发票价差。据国税局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总额为https://www.haoshunjia.com/元,实际抵扣税额为https://www.haoshunjia.com/元,导致国税流失 https://www.haoshunjia.com/://https://www.haoshunjia.com/。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人的指控被定罪,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大成拟设立工具公司,委托陈某1、陈某2代理记账、开具发票,并利用上述工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责令被告人吴英豪联系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 增加专用税发票票务量,控制上述海南工具公司银行账户操作资金、伪造资金流向、联系上游公司接受来料发票、联系下游收票单位等,以海南名义接受产品名称为糖的来料发票工具公司,然后向外界虚假申报产品名称。对于非糖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价是循环赚取的,是共同犯罪的主因,是罪魁祸首。被告人吴英豪明知吴大成注册的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吴大成仍联系财务代理公司人员,提供代理公司所需资料,并联系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并领取了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吴大成支付的报酬,完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环节,起到了辅助作用,是同案犯;被告人吴英豪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述态度良好,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英豪关于从犯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 1、被告人吴大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2、被告人吴英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款期限为自本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 3、公安机关将吴大成的诺基亚手机、华为手机、OPPO手机及两张平安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没收后上缴国库。 4、公安机关查获华为荣耀手机1部、中兴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IPHONE手机1部、黑色诺基亚手机4部、广发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吴英豪持卡犯罪工具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https://www.haoshunjia.com/造成的国税损失,将继续向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追回,并上缴国库。上诉人吴大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一审程序不合法,庭审过程中部分裁判证据未出示,大部分证据未经过充分质证。 2、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中,吴大成仅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收取手续费,并未构成票据罪。吴大成对涉案的12个手机号码进行收费,但无法证明这12个手机号码是吴大成控制和使用的。吴大成的银行账户和涉案公司有大量现金流,这也可以证明吴大成从事“过桥资金”业务,而不仅仅是吴大成从事虚假票据罪。 3、一审证据发现有问题。记录、电子邮件、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只能从笔录中提取,没有专家意见,不能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终审案件的证据。上诉人吴英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一审判决认定的吴英豪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陈氏姐妹更了解内情。陈氏姐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却对吴英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和不恰当的。 2.在这种情况下,吴英豪只是一个“马童”和“雇员”。一审认定吴英豪的从犯、自白、认罪悔罪等,但刑期仍为13年,与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类似。相比量刑明显偏颇,请求二审改判。二审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大成、吴英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损失国税https://www .https://www.haoshunjia.com/ 犯罪事实清楚。第一审法院提交、质证、确认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证据可靠、充分,可以予以确认,本院应当予以确认。其他经查明,在二审中,吴英豪的家人代吴英豪预付了20万元的罚款。上诉理由及本案量刑是否适当的辩护意见。一、吴大成的量刑。经查,吴大成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面对确凿、充分证据证明他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仍然侥幸心理,推诿否认,拒不认罪,主观恶性。大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偷逃税款50万元以上,本案偷逃税款达9097万元以上。吴大成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有错。本院予以确认。 2.吴英豪的量刑。在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吴英豪主要受吴大成指示联系金融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向吴大成提供注册空壳公司所需资料,并管理吴大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海南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每月只收到吴大成支付给它的管理费。同时,吴英豪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认罪、悔过,可以从轻处罚。二审中,吴应豪主动预缴了罚款,这也体现了他认罪悔改的主观态度。根据上诉人吴英豪的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罪、主动预缴罚款等量刑情节,结合我省和国内近期同类案件量刑情况,原判13年的刑期对他来说稍微重一些,应该调整一下。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吴大成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吴英豪的态度很重。应该调整。上诉人吴英豪和辩护人认为,上诉理由和原判偏袒吴英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大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豪使用工具公司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虚假税额及国税损失https: //https://www.haoshunjia.com/,造成国家税收巨额损失。吴大成、吴英豪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英豪及其辩护人就一审量刑过重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行初一审判决38号,三,四,五。 2、撤销海口中级人民法院(2018)邛01行初38号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吴英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4、吴应豪预缴的2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此决定为最终决定。审判长 王小珍 法官 黄卫国 法官 吴向东 2 1999 年 7 月 9 日 审判员助理 胡彪 书记员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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