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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17:51:23
5503
内容摘要:这个条件更长、更全面。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这个条件更长、更全面。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设立的静态条件,参照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设立的程序条件,可读至第十八条。
第六条设立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金融公司的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标明“金融有限公司”或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载明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缩写。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公司”字样。
第七条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申请前一年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计算的会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比率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四)在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计算的会员单位每年营业总收入和税前利润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稳定且较大的现金流;
(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母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8)母公司拥有核心业务;
(9)母公司不得进行关联方交易。
外商投资投资公司的净资产,除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外,在申请前一年度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在申请前连续两年的税前利润总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一个第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母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书面承诺,增加相应的资本,以解决支付困难。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资金确实需要集中管理,经过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以及风险管理、资本密集型管理等关键岗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和风险防范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1亿元。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收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公司的发展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主要从其成员单位筹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原则上在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金融公司股份的战略投资者。
金融公司股东的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金融公司的外资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外资投资公司单独出资,也可以与注册资本一起出资投资者的贡献。
第十三条金融公司员工中,那些在金融或财务工作了三年多,应当不少于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和那些在金融或财务工作了五年多应占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前国际知名注册会计师审计、计算机程序员或系统分析师,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的工商管理专业工作,如果您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国内相关业务和政策培训,有金融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者。
第十四条金融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经营两个阶段。母公司申请设立金融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金融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1. 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行业地位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 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作用及业务量预测;
3.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会员单位名单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额保证书。
(五)设立外商投资金融公司,应提供外商投资投资公司及其被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上述信息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筹建金融公司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务公司股东名单及出资额、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对财务公司股东的出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详细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六)拟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的从业人员姓名及详细简历;
(七)从事财务、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有关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务公司业务规则和风险防范体系;
(九务公司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金融公司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公司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金融公司开业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会员人数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财务公司授权其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金融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在会员单位较多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融公司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业务,仅从事业务推广、客户服务、收账和信息收集反馈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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