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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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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殡葬管理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当地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墓地、骨灰安置所、殡仪服务站,需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殡葬管理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当地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墓地、骨灰安置所、殡仪服务站,需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再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赞同。
(二)地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规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级审批。
(三)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设立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安置所的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四)申请者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建公墓。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扩展信息:
申请建设殡仪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殡葬设施建设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殡葬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除上述三项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利用外资共建殡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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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参考文献 好顺佳-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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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属下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拟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n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内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仪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殡葬设施建设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殡葬设施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共建殡葬设施,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修建墓葬: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n
(三)水库、河坝和水源保护区附近;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
扩展信息: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规划,应当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同级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外商投资殡葬设施的建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在农村设立村民公墓,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 11 条。
应当严格限制墓地的面积和使用寿命。根据规划,每年用地的墓葬、骨灰的面积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占用耕地。 .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对陈旧的火葬设备进行改造,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以工谋财。
第 16 条。
火葬场、运尸车、尸体冷藏箱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出售棺材等殡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殡仪馆。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面积严重超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由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 20 条。
应当火化的尸体在农村公墓、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或者修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殡仪馆
参考资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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