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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1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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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章、财务章、发票章、营业章、合同章、法人章使用不同【桂林注册公司】1、公司印章:公司最有效的印章是...
公章、财务章、发票章、营业章、合同章、法人章使用不同【桂林注册公司】
1、公司印章:公司最有效的印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公章是公司或组织的印章,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代表公司。
名字和驾照上的名字一样,没有一个字不同。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发票盖章)外,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意愿。
使用范围: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信函、文件、合同、介绍信、证书或其他公司资料均可加盖公章。
托管人:一般来说,公章的负责人应该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者他最信任的人,比如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2. 财务章:通常在与银行打交道时使用,如银行的各种凭证、汇款单、支票的打印等。此外,还用于金融交易的结算等。(如果没有金融印章,可以用公章代替。)
托管人:一般由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总监,也可以是出纳。
3、合同印章:单位与外界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合同范围内代表单位,并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没有合同印章,可以用公章代替。)
一般来说,在创业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盖章合同,减少一个公章可以降低风险(如丢失、公章私用等)。
托管人:可以是公司法务人员、合作或行政部门等。
4、发票印章: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采购和开票时需要加盖发票印章。印章包括公司名称、发票专用章的字样和税务登记号。 (如需开具发票,必须刻此印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扣款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意:只有在发票上盖章或在发票托收簿上盖章才有效。
保管人:一般由财务部门的发票管理员保管。
5、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公司相关决议和银行相关事务的处理。
通常用于公司注册、基本业务开户、支票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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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光泽财经报上海、北京记者郝亚娟、王克进报道
在与桂林银行一审、二审金融借款纠纷败诉后,近日,广西汇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伦”)法人赵为民在微博上举报其公司被冒充借1亿元贷款,桂林银行被卷入虚假诉讼。赵为民告诉《》记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
记者了解到,该案始于五年前,桂林银行以“不按约定接受和偿还贷款”为由汇出汇款。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汇伦公司和赵为民坚称,借款行为并非公司真实意图,而是他人使用假印章冒充借款的行为。
那么这笔十亿美元的贷款将如何处理呢?目前进展如何?记者就此事采访桂林银行时,他表示:“正处于司法机关调查阶段,不便透露。”
1亿元贷款纠纷
这场纠纷始于桂林银行与汇伦公司签订的一笔贷款。合同。 2011年12月,汇伦公司与桂林银行签署《授信协议书》,桂林银行授予汇伦公司1亿元项目贷款和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同日,桂林银行与赵为民、唐某签订《担保合同》,与唐某、吴某、潘某签订《最高担保合同》,与陈某、陈某签订《抵押合同》。 《桂林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向汇伦公司借款1亿元(1亿元减6600万元保证金)提供担保。
因汇伦公司未按约定接受和偿还贷款,桂林银行于6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汇伦公司、赵为民认为,虽然汇伦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了《有限授信协议》并开户,但从未向桂林银行申请具体项目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从未接受桂林银行发行的相关资金,也从未以“广西汇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桂林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和结算业务。
赵为民介绍,桂林银行之所以要求汇伦偿还贷款,但汇伦认为不是自己的贷款,是因为汇伦认为有“假印章”。即吴先生以汇伦公司股东的名义,指示公司员工伪造汇伦公司公章,在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立汇伦公司法人账户,并进行备案。相关银行承兑协议、贷款还款证明、开票申请书。 ,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盖章。同时,吴指使某公司员工向桂林银行提交伪造汇伦公司等虚假贷款证明材料,向桂林银行申请1亿元贷款。
记者查询本案二审判决(2017)桂民中135号,在认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是否为汇伦公司出具时,法院认为:汇伦公司、赵为民没有否认银行承兑。汇票和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只是为了辩称本案《有限信用协议》的条款发生了变更,汇伦公司的银行账户是他人以假名开立的。资金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均为汇伦公司申请,桂林银行亦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最终,二审驳回了汇伦公司和赵为民的请求。
近年来,近“假印章”引发的财务纠纷并不少见。上海海华永泰办事处徐晓明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企业故意制作两套以上公章,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加盖无备案公章或假公章。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萝卜印”进行经济诈骗,经济诈骗案件也屡见不鲜。《九人纪要》确立了“认人”原则而不是印章,为解决“加盖假印章的效果”问题提供了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思路。
《九人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审查签字人盖章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理权,根据有关代理规则确定合同效力。或代理。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的。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果。人民法院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理权、印章虚假、印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驳回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则必须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以虚假印章、备案公章与公章不一致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晓明说。
此外,作为商业银行,还应履行鉴别印章真假的责任和义务。华东某城市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企业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时,必须加盖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如果保留的印章发生??变更,印章卡需要重新盖章,法人需要操作,但如果能拿到法人授权,相关人员可以去代为更换。”
涉嫌欺诈贷款和虚假诉讼,谁来负责?
一审败诉、驳回二审后,汇伦公司、赵为民认为桂林银行涉嫌虚假诉讼。
赵为民说,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以来,他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向记者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柳检公诉刑[2018]53号),经法律审查,该案涉嫌诈骗罪。贷款和承兑汇票;违反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
此外,根据赵为民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柳鉴公诉刑诉[2018]2号),检察院查明桂林银行将处置汇伦公司的贷款风险已移交银行资产保护部门。时任桂林银行资产保护部总经理秦某与另一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另一家公司不再通知汇伦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公司。桂林银行就金融借款纠纷向汇伦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秦某等人隐瞒桂林银行转让汇伦公司股权的事实,并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导致汇伦公司一审败诉,再审被驳回。结果,它有超过2亿元的债务。
此外,赵为民出具的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书字[2020]0102号)认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桂林银行与另一家公司签署的证据。 《债务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等协议。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未提及“债权转移”问题。桂林银行在本案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是桂林银行在再审程序提交的新证据中取得的。由此可见,汇伦公司和赵为民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只知道涉案的两项债权转让事实,当然不能以此为由提出原告的抗辩。在本案中,实际上并不具备一审、二审原告的资格。 ,一、二审法院均未驳回原告桂林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据《有限授信协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桂林银行在债权转移之外的判决中胜诉。
根据赵为民提供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害人转送权利义务的通知》,桂林银行、秦某等虚假诉讼案已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然而,与银行相关的另一关键人物吴某涉“假印章”的案件尚未结案,这也让这起“刑民交叉”案扑朔迷离。
徐晓明告诉记者:“《九人纪要》也对办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以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涉嫌违法。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要求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涉嫌代表、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的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害人请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纪要》第一百三十条《九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审理结束后,恢复民商事案件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一定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朱子云校对:严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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