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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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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张春雷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应当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不当得利万...
在张春雷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应当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不当得利 万元及利息5万元。影响。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14日,原告鞠**应外人吴**的请求,将 万元转入**银行账户42×××61。随后,案外人吴**表示,上述资金尚未收到。经银行查询,该**银行账户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项目部”所有。分公司为被告设立,并为被告公司无注册资本承包业务。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 1、偿还原告不当得利 万元,自诉讼之日起2010年10月22日至5月22日,逾期利息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计算标准;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未在***银行开户,不认识原告、汇款人、汇款人及吴***,在黄冈无下属分支机构湖北省市。 ****(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不是被告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而是以被告名义设立的非法假冒公司,被告公司不知情分支。
机构意见
张春雷认为: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经济关系,也没有建立法律关系。被告****公司无法律依据取得原告汇款 万元,属于不当获利,应予退还。 2、虽然被告声称该账户的所有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使用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和名称弄虚作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抗辩无效。综上所述,被告应退还原告不当得利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 万元;法院裁定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鞠** 2010年5月23日至5月22日,利息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张春雷 |高级主任张春雷,高级主任,全国协会会员,北京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具有近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集民商、金融证券、私募基金、企业公司于一体劳动人事、公司与企业法律顾问合二为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疑难诉讼案件、企业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金融证券、私募基金、企业和公司劳动人事等。秉承维护各方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
擅长领域:民商事疑难诉讼、债权债务、投资与金融纠纷、投资与金融诈骗、企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等。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5号)。其中,安徽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阜阳)合肥联佳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销售的黄山黑猪前肉(2020-12-03),利巴韦林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为μg/kg,未检出标准值。
据介绍,《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利巴韦林为禁药,不能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畜肉中检测到利巴韦林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的非法使用。
据公司调查,安徽富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是雨润集团于1999年对原富阳肉品厂进行改造扩建的现代化全资子公司。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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