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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08: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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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全国连锁·富阳豪装厂!”曾经,这个口号充斥着阜阳市区的大街小巷。一些需要装修的业主被它所吸引,成为装修公司的“猎物”。...
“全国连锁·富阳豪装厂!”曾经,这个口号充斥着阜阳市区的大街小巷。一些需要装修的业主被它所吸引,成为装修公司的“猎物”。近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虚假广告罪名成立。
继《单飞》之后,还标榜是“全国连锁”
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投资规划的富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以“A装饰”商标名义经营,罗为法定代表人。
“全国连锁富阳豪装饰厂!”公司宣传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装修方案和最低的装修报价,吸引了众多业主签订装修合同。
但因经营问题,公司于2018年11月进行股权转让,法人变更为唐,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说,如果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国链”之类的广告就不能再做广告了。但彭某某接手公司后,继续以“一摆”为名,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外界虚假宣传;他仍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施工费,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定金,施工队项目经理以施工为由收取定金。
装修收240万余元
涉案公司的虚假宣传,引起了“一家装修”品牌方的关注。 2019年1月3日,“甲装饰”品牌方在报刊上就冒用、侵权“甲装饰”商标发表声明,称未经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产品,装饰、宣传等。“一装饰”的注册商标用于经营活动。
然而,痴迷于金钱的彭某某并没有停止他的“吸金计划”,依然与一家媒体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利用媒体、店铺广告、散发传单等方式宣传自己的公司。 “某某知名企业隶属于“装修”集团,欺骗客户,造成小区业主和物资供应材料供应商、项目经理等很多人都被骗了。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核实,该公司从2019年3月6日至原广告合同暂停后事发时,向44名社区业主收取装修费240万元以上。其中,部分装修30户交付216万元以上,14户未装修交付23万元以上。
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款。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服务,给众多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情况,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10万元(有偿)。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严重行为。
虚假广告必须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部分虚假广告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制作虚假食品广告、人体药品广告的;因制作虚假广告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以及制作虚假广告的;因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严重经济损失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瀛州晚报记者褚楠楠
说起水龙头装饰,在阜阳可谓红极一时。位于来丰好顺佳北门的店铺上,打着“全国连锁·富阳好装厂!”的大标语!曾经遍布阜阳的大街小巷。
但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消息,装修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某因虚假宣传罪被判刑,案件详情页随后披露。
2019年6月,多位业主发现位于阜城双清路的“龙头装饰”突然跑路,但在业主维权时,却发现龙头装饰集团从未在安徽设立分公司。而工商资料显示,阜阳还没有。 2018年成立的装修龙头企业只有阜阳市龙之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某(湖北荆州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天。
公诉机关称:
2018年6月,阜阳市龙之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颍州区双清路立丰好顺佳北门租了一套房子作为营业场所。公司由四川川龙投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策划并以龙投装饰商标运营名义进行宣传。同年8月29日,向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龙之投公司,罗先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28日,龙之投公司正式开业。 2018年11月1日,经和解后,龙之头公司仍欠四川川龙头工程有限公司600万元。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2018年11月5日,龙之投公司法人变更为唐,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彭先生接手龙之投公司后,在经营期间,通过“对外虚假宣传”继续使用“龙头装饰”的名义,即使明知公司经营状况无法维持生计,仍签了一份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工程预付款,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收取定金,施工队项目经理以施工为由收取定金。
2019年1月,云南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致函龙之头,撤销“龙头装饰”商标通知书,并解除相关未经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龙头装饰”注册商标在其产品、装修、宣传等经营活动中。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某并没有停止宣传,而是继续声称自己的公司是龙头装饰集团旗下的知名企业,欺骗客户,导致小区业主、材料供应商、项目经理、等受骗。
龙之头公司自投入运营以来,共收到客户83家装修费83元,其中装修客户60家,共支付509,749元。
原广告合同终止后,龙之投公司自2019年3月6日至事发时,通过签订虚假宣传合同共征集44名小区业主装修。其中,部分装修30户交付236882元,未装修14户交付236882元。
公诉机关认为:
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服务。情节严重,应以虚假宣传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龙之投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服务,给众多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罪。这些指控被定罪并得到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彭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调查,侦查人员对彭某到案的交代称,彭某是被公众转入该案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自首的主张没有确凿的证据。 ,故本节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彭某来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过情况,彭某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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