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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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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网浙江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浙江省湖州市群众读者来信反映: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的浙江大东吴集团建...
(本网浙江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浙江省湖州市群众读者来信反映: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的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层,漠视农民工生命安全,利用企业的影响力和湖州市政府职能部门个别官员建立的私人关系,在工作中大肆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而不被监管部门查处,导致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出现层层转包工程、
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普遍不给务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购买各种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保险,致使农民工赵景林在施工期间死亡,不能得到有效赔偿解决。给当地政府、务工群众家属造成巨大困扰和损失,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
接到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本网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浙江省湖州市进行调查了解。
湖州市位于杭嘉湖平原,浙江省辖地级市,是浙江省和全国的粮食、蚕茧、淡水鱼、毛竹的主要产区和重要生产基地,下设2区3县,面积58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为336万余人。
据群众读者反映: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湖州市康山街道办王家漾二期项目后,为获取不法利益,不顾《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大肆进行肢解转包给无业游击施工队进行施工。无业游击施工队包工头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肢解,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这种不给任何实际施工的工人签定劳动合同、缴纳各种保险的变相用工的行为,节省了大量资金。为节约成本,进一步榨取工人,他们在危险地段河道修造简易职工宿舍,厕所也修在河道上便于粪便的排放,河边没有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栏,尤其在晚上,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工人们的生命安全失去有效保证。
2022年3月5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人赵景林,晚上和包工头王庆军还有几位工友,在工地宿舍商量2022年如何推进施工速度。商议完后准备回宿舍休息因天黑,宿舍院内的河边没有安装围栏,再加上厕所设在河边,工地宿舍没有安全设施,导致赵景林掉入工地宿舍下面的河内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缴纳工伤保险,极力推脱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并改造宿舍、厕所等设施掩盖事故原因,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这一事故。
湖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和施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对中标施工工程进行层层转包、将工人宿舍建在危险地带等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纵容。
本网工作人员经深入群众中调查发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是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自称是一家集建筑、房产和工贸业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下辖30余家子公司,被列为全国规模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制造业500强、全国建筑业企业500强。集团公司的“大东吴”注册商标已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也先后多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省先进诚信示范企业、省管理先进示范企业、省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示范企业、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湖州市明星企业等荣誉称号。
就是这样一家自己标榜有着非凡业绩的集团企业,背地里却是依靠企业背景和湖州市职能部门贪腐官员的庇护,对工人进行无尽压榨,吸取劳动人民血汗的无良企业。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最大的股东为吴仲清,吴仲清控股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是该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仲清同时担任大东吴集团党委书记,曾为湖州市第七届人大代表。
这样一家在湖州有着深厚背景的企业掌舵人,依靠和湖州职能部门复杂的人脉关系,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基本垄断了湖州80的建筑业项目,并在湖州政府职能部门的庇护、纵容下屡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赵景林死亡并推脱责任就成必然。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屡次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赵景林死亡事故并不是个例。
2021年3月份,湖北籍一名工人因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出现重大事故惨死。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在湖州贪腐官员有深厚的背景关系,没有被有关部门追责,反而继续违法乱纪。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没有从中吸取教训,继续利用企业背景和在湖州的人脉关系进行不和施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对中标施工工程进行层层转包、将工人宿舍建在危险地带等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湖州市住建局、劳动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责任?不久的将来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是否还会发生各种违法及致人死亡的事故?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所以坚持称:“与死亡工人没有劳动关系!”原因是赵景林直接受聘于包工头而不是企业,而包工头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然而,对建筑工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在的工程大都是层层转包,居于转包链底层的农民工乃至小包工头基本不可能直接和企业打交道。然而企业即使没有直接与农民工和底层包工头发生联系,上一层的包工头呢?再上层的包工头呢?转包是一个层层关联的关系,并不等于企业和底层的农民工就没有了联系。工程转包可以成为否认劳动关系的借口,但并不能脱离企业应付的法律责任!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虽然在湖州背景深厚势力强悍,能违法而不被追究!但死者赵景林家属相信党、相信各级政法、纪监、职能部门会给死者一个公道!
如今死者赵景林家属正奔向各级政法、纪监、信访等各级部门上访、举报的路上,誓将无良企业、贪腐官员绳之于法!
实名举报人: 赵玉和 41292619*****54994
对事该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01:52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图片据四川高院
相同的“金象”二字,却出现在两家木地板公司的商品包装上,孰真孰假,谁来评判?
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过公开庭审,法院驳回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的上诉,认定其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网页上单独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四川金象”不服侵权判决 提出3点异议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公司为浙江省一家生产木地板的民营企业,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于2012年在第19类木地板、镶花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651818号“金象”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苏州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
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官网上使用“金象”二字,湖州公司及苏州公司认为康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
康威公司不服,以苏州公司无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康威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三点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大争议焦点 诉讼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一:苏州公司有无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康威公司提出的第一点异议是苏州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理由是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存在瑕疵,即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涉案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存在虚假情况,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州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认为虽然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但康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也在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故其作为涉案商标的排它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且该合同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
争议二:没听说过“金象” 就不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康威公司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摇摆不定,一会称自己未侵权,一会称即使侵权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主观。在审判长的再三确认下,康威公司才最终主张未侵权,此举引发旁听中阵嘘声。
“我们从来没听说过苏州还有个‘金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康威公司举证证明其之前已注册了“祥龙金象”的文字商标及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湖州公司、苏州公司则举证证明康威公司注册的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是是黑白色,其不用“黑象”、“白象”或直接用“金象”,显然是为了蹭“金象”的品牌名气。
争议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
除了以上事实判定,康威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对“金象木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和其使用“金象”商标获利情况评估过高,因此50万元赔偿金额和5万元多维权合理费用的判决并不恰当。对此,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 “四川金象”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对康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一一予以驳回。
首先,苏州公司通过与湖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其次,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苏州公司都是木地板公司,其在木底板上使用“金象”二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于康威公司提出的其从未听说过苏州“金象”,不具有侵权故意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系依法取得,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最后,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和使用情况、康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康威公司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费和公证费,其中公证费5040元上诉人当庭表示无异议,费50000元也提交了相应的票据,所以上述维权合理开支应由康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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