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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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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无理由退房”的销售策略,吸引了不少购房者。但“无理由退房”真的能让购房者顺利退掉房子吗?...
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无理由退房”的销售策略,吸引了不少购房者。但“无理由退房”真的能让购房者顺利退掉房子吗?实则不然。
以下案例恰巧说明了问题所在。
案例一:合同藏玄机
2019年,小吴和小宋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10余万元,当月支付首期房价款100万元,剩余部分通过贷款支付。2020年初,小吴和小宋向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无理由退房的申请,但该置业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吴、小宋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而合同中约定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远远早于签约日期,可见被告在制作案涉格式合同时,已明知原告不可能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以此主张原告违约不予退房,显然有悖企业诚信。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吴、小宋的诉请。
案例二:退款无期限
2017年7月,沈某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住宅精装修商品房购买合同,总价为167余万元,同时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可收房后,该小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奈之下沈某选择退房,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协议》,并约定:沈某将该房屋退回,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扣掉1佣金后)166余万元。然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退款,沈某长期催讨仍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协议签订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向沈某退还全部购房款,显属不当,判决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沈某购房款166余万元。
案例三:退款不退息
邵某和徐某于2017年8月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了购房款216万元。2019年7月,双方因多种原因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的协议》。当天,邵某、徐某按约将购房发票、收据及《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全部资料退还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由其工作人员确认签字的《收件凭证》,后退款却迟迟未支付。2020年10月,在邵某、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次月将房款退还,但未支付邵某、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协议签订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退还全部购房款,显属不当。虽然该协议对利息未作约定,但邵某、徐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妥。故法院最终支持了邵某、徐某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隐藏中介佣金
2020年5月,黄某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付清认购房款70余万元及代收费390元。四日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的任何时间,黄某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
2020年5月底,黄某发现房价大幅下跌,遂要求其退还差价或退房退款,但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黄某是通过推荐认购的方式购买该房产,公司已将14032元佣金支付给房产推荐人,该金额需从房款中予以扣除。黄某认为该行为违背了无理由退房协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告黄某退还其支付给推荐人“张某”的佣金14032元,但被告在与原告的交易中系地产商与购房者的关系,被告明显占据主导和优势地位,原告对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佣金和奖励规则显然不如被告明确,对被告主张的线上APP注册房产交易推荐人的相关流程也不明确,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案外人张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可构成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关系的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扣除佣金14032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五:设置退款障碍
“交房前都可以无理由退房。”因为这样一句美妙的广告语,2019年7月,陈某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总价106余万元,陈某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义务并完成全部购房手续。
此后陈某由于对采光和交付房屋装修质量不满,向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提出行使无理由退房权益,要求退房退款。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不满足无理由退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并向陈某提出要交10违约金才能办理退房。
在之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陈某曾数次到访该楼盘售楼处、办公处协商退房事宜,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都一直以“公司规定”“需要扣10违约金”等不合理理由拒绝办理,并要求陈某在公司准备好的退房手续资料上签字,资料中写明“购房者接受扣取10违约金退房,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且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纠纷成讼。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陈某已付的购房款106余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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