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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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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6月27日,因P2P网贷平台“湖商贷”逾期不还款,投资者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据相关媒体报道,警方迅速...
6月27日,因P2P网贷平台“湖商贷”逾期不还款,投资者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据相关媒体报道,警方迅速控制了企业法人代表汪小军等人,正在调查取证,截至6月28日下午尚未立案。
根据投资者郭某出示的受案回执,6月27日,湖商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受理。具体报案内容大致为,其在湖商贷投入 万元,目前无法取现,老板失联。
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蒋村派出所工作人员向《金融报》记者证实,针对湖商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立案,目前案件处于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工作人员并不确定该负责人是否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汪小军。
注册地已变茶楼
本周以来,有投资者陆续反映,湖商贷App出现了提现困难。
6月26日,湖商贷平台曾发布过一份情况说明,称平台于2018年6月21日起开始出现借款人逾期现象,鉴于当前行业整体处于敏感时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高管于当日立即赶赴逾期借款人所在地与借款人协商相关还款事宜,督促其立即还款。
根据公告,“公司高管与对方严肃沟通,对方答应延期一月归还,并将于明日发布正式公告” 。
但截至6月28日,湖商贷官网仍无“正式公告”发布。
湖商贷官网信息显示,该平台目前累计投资额达 亿元。
今日,《金融报》记者多次拨打湖商贷客服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官网信息显示,湖商贷于2013年7月正式上线,隶属于湖州中亿恒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信息,湖州中亿恒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于浙江省湖州市绿色家园月桂苑32幢山前路102号、108号,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目前企业法人代表是汪小军。
而《金融报》来到该地址时发现,该房屋墙面上确实曾有湖商贷的招牌痕迹,但是现在这几间商铺已经变成了茶楼。
在茶楼中打麻将的阿姨告诉《金融报》记者,他们已经搬过来有几年了,并不知道关于湖商贷的事情。
有投资者质疑,湖商贷之前在湖州可能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湖州当地某工商证件代办商对《金融报》记者表示,如果需要在当地注册工商执照等,只需要交齐相关材料,大约花几千元就可以搞定。
另据媒体报道,有投资者前往该公司另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西桥西溪壹号24幢7楼的办公地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6月27日警方前往现场,让投资者登记个人信息报案。
扛着“国资系”旗号
这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根据湖商贷官网公告,2017年10月11日,国有企业——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商贷母公司湖州中亿恒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谈判磋商,并达成一致意向,同意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对湖商贷的完全控股,目前已顺利完成股东转交程序。本次合作完成后,湖商贷成为了国有全资控股P2P网贷平台。
天眼查信息显示,2017年10月,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100%的全资股东,注册资本金也由500万元增至5500万元,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沛然,今年4月,法人代表又变成了汪小军。
根据天眼查,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100%控股,而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又由通辽市粮食局100%控股。
上海某中型网贷平台创始人对《金融报》记者坦言,有部分打着“国资系”旗号的平台虽然从股权架构上看确实和某国资背景沾边,但“国资干爹”可能没有平台的运营权。网贷的平台运营团队定期向“国资品牌方”进贡,以换取国资子公司的抬头,一年大概上交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
“粮库系”雷声滚滚
以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其各级子公司为中心,长出了一颗“粮库系”的网贷平台家庭树,现仍有股权关系的网贷平台至少有11家。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青网投的运营方浙江青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盈理财的运营方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是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同时,还有全资子公司康华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金汇微金和赢胜金融两家网贷平台。
另据统计,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四级子公司浙江聚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易投杭、呱呱金服、易麦理财、银号理财等平台;其二级子公司国粮祥润(湛江)实业有限公司参股麦麦理财;其二级子公司浙江风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股聚胜财富等。
除此之外,掌悦理财、一点金库、分秒金融、有融网、钱保姆、金统贷等都曾属“粮库系”,随后纷纷通过股权变更撇开了关系。
而截至目前,属于“粮库系”或曾属“粮库系”多个平台已“爆雷”。
公开资料显示,两个月前,车贷平台易投杭被爆出提现困难。随后平台发布公告,承认平台部分标期出现逾期,此时距易投杭公司注册成立不足5个月。
2017年12月,呱呱理财上线运营不足3个月,成为“粮库系”平台仅1个月,就被投资人爆料“跑路”,同时爆出其标的疑造假。
2017年9月,金统贷“爆雷”,发布逾期债券还款计划,并承诺2018年3月前全额兑付本金。据投资人称,金统贷并未按计划还款。
就此,《金融报》多次致电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但均未接通。
去年9月4日,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下发国储字【2017】79号文件《关于规范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集团旗下各子公司对外参股、收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良莠不齐,必须将不符合监管政策、不合规的平台予以清理整顿,留下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平台。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工作情况复杂,各子公司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的部署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落实。
本文源自金融报
01:52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图片据四川高院
相同的“金象”二字,却出现在两家木地板公司的商品包装上,孰真孰假,谁来评判?
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过公开庭审,法院驳回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的上诉,认定其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网页上单独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四川金象”不服侵权判决 提出3点异议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公司为浙江省一家生产木地板的民营企业,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于2012年在第19类木地板、镶花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651818号“金象”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苏州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
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官网上使用“金象”二字,湖州公司及苏州公司认为康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
康威公司不服,以苏州公司无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康威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三点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大争议焦点 诉讼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一:苏州公司有无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康威公司提出的第一点异议是苏州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理由是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存在瑕疵,即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涉案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存在虚假情况,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州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认为虽然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但康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也在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故其作为涉案商标的排它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且该合同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
争议二:没听说过“金象” 就不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康威公司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摇摆不定,一会称自己未侵权,一会称即使侵权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主观。在审判长的再三确认下,康威公司才最终主张未侵权,此举引发旁听中阵嘘声。
“我们从来没听说过苏州还有个‘金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康威公司举证证明其之前已注册了“祥龙金象”的文字商标及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湖州公司、苏州公司则举证证明康威公司注册的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是是黑白色,其不用“黑象”、“白象”或直接用“金象”,显然是为了蹭“金象”的品牌名气。
争议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
除了以上事实判定,康威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对“金象木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和其使用“金象”商标获利情况评估过高,因此50万元赔偿金额和5万元多维权合理费用的判决并不恰当。对此,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 “四川金象”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对康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一一予以驳回。
首先,苏州公司通过与湖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其次,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苏州公司都是木地板公司,其在木底板上使用“金象”二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于康威公司提出的其从未听说过苏州“金象”,不具有侵权故意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系依法取得,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最后,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和使用情况、康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康威公司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费和公证费,其中公证费5040元上诉人当庭表示无异议,费50000元也提交了相应的票据,所以上述维权合理开支应由康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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