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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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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是“海宁皮革城”还是“海宁皮草城”?傻傻分不清楚近日,吴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宁皮革城”商标权...
是“海宁皮革城”
还是“海宁皮草城”?
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吴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宁皮革城”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国多个省异设连锁市场。
201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899736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及第9899737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36类。
经20余年持续性经营与宣传推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获得 “新中国60周年60个杰出品牌”“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突出贡献市场”等多项荣誉。
湖州某商城三楼由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商城入口处、商场内部、收银台出具的销售单、商城及宣传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海宁皮草城”“某某某海宁皮草城”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湖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了对相关标识的使用。
法院审理
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等标识不包含案涉“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英文字母部分,从相关消费者辨识的角度,两者不具有混淆或误认的可能,不构成商标近似,故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创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结合其投资发展、宣传推广、所获荣誉等情况,该服务名称已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较强的关联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的作用,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有服务名称。
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的行为具有攀附“海宁皮革城”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虑“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案涉市场的经营面积、经营时间、经营期间遭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切莫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作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吴兴法院、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全省防疫物资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11日启动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021件,罚没 万元,移送公安20件,查扣各类违法口罩 万只、不合格熔喷布 吨、劣质无纺布 吨。
据了解,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共摸排防疫物资生产企业4748家,抽查防疫物资产品197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91批次并予依法处置。
7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对外公布了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附代表案例:
案例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销售侵权口罩案
2020年3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标注“PITTA”商标口罩及“PITTA”包装纸盒等若干物品。经鉴定,为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PITTA”。经查,当事人向省内Y户外用品厂(另案处理)购进商标为“PITTA”的口罩,并通过1688网店加价销售,后得知该口罩为假冒“PITTA”商标后即停止了销售,期间经营额为 元。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商标侵权,重新设计口罩包装,将“PITTA”更改为“SAXTON”,其他图案、文字等仍与原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口罩近似,并要求Y户外用品厂按其设计加工,并通过1688网閗售,至案发经营额达 万元。
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排名,组织人员以发空包形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达1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实施混淆、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
6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二: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办林某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3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林某某朋友圈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同时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陈某并查获三无口罩4200只。经送法定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由于案件牵涉多地多人,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转战浙江、福建等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初步查明,该案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8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检验检测证明口罩案
2020年4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线索,组织绍兴、湖州两地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外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涉嫌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在查实相关证据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指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管辖。
经查,当事人于今年3月下旬开始生产KN95口罩,因初次生产口罩,为防止口罩质量不合格,从他处购买口罩冒充其公司产品,送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再用该公司生产的口罩照片替换检测报告中的照片,伪造检测报告,以达到能尽快销售产品的目的。
当事人用上述伪造报告向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口罩66万余个,货值达40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7月1日,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并处罚款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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