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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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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经济犯罪是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为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湖州南浔经侦大队协同各地警方连续作战在两...
经济犯罪
是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
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湖州南浔经侦大队协同各地警方
连续作战
在两个月内破获三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案例一
2020年8月31日,湖州南浔区公安分局接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送案件称南浔有一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该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为了增加公司支出从而达到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目的,于2019年1月以支付开票金额1的手续费,通过卖票人(另案处理)取得诸暨丂家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东阳丂家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杭州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共计11份发票,涉及发票票面金额983920元。
2020年12月0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2020年11月,南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通过市局经侦支队建成的车险类保险诈骗案件研判模型深入研判,发现自20以来李某等人在湖州市南浔区、苏州市吴江区多次驾驶车辆伪造交通事故,并通过由相关保险公司出险理赔,获取赔偿金,涉嫌保险诈骗罪。
2020年12月14日,经过扎实地摸排工作,确定了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后,经侦大队会同景区派出所、菱湖派出所开展统一抓捕。先后在南浔一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双林莫家堰村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星、李某、姜某新、马某等人。起初,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声称皆为正常的车辆肇事事故,但在铁一般的事实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星、李某等人放弃了抵抗,承认了自20以来交叉结伙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相关保险公司汽车理赔款十余次,涉案金额10余万元。
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星、李某、姜某新、马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2020年12月11日14时30分许,浙江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韩先生到练市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派驻在广东省东莞市的销售人员沈某将公司的货物私自低价卖掉了。当日下午,沈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交代自2019年8月起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伪造、串改审批单、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等手段骗取公司多次出货,将公司生产的大量漆包铜线低价转卖他人,涉案金额价值巨大,造成公司损失严重。
2021年1月3日,分局经侦大队联合练市派出所赶赴广东省东莞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1月7日上午10时许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经查,2019年初至今,刘某明知沈某销售的是该公司全新生产的漆包线,可能涉嫌职务罪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铜价的价格多次收购镶售,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从中牟利数十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全市公安机关将持续
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维护湖州的社会治安稳定。
证券时报网
9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官方通报一起外卖小哥在送货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未签劳动合同的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法院消息,2019年12月的某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出门送货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王。交警到场后,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王则因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王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王与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老王将三方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十六余万元。
小王表示,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也是因为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啊,这难道不是应该由公司负责吗?”某配送平台公司称,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王横穿马路,与公司并无多大关系,而且公司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王在该配送平台公司完成注册后,即可为该配送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是该平台的配送员。小王完成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十万元。保险说明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故某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老王损失的义务。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亦具有重大过失,该配送平台公司与小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老王七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两万余元。法官表示,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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