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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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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税务筹划(今日直选:)昭通科技,很多公司注册公司后对簿记和报税不太了解。今天的主编将为各家公司的总经理详细讲解。新注...
企业税务筹划(今日直选:)昭通科技,很多公司注册公司后对簿记和报税不太了解。今天的主编将为各家公司的总经理详细讲解。新注册的公司取得工商执照(三证合一),刻有认可的首席财务官和法人(三证也可以刻发票簿),先去银行开基本家具。开户约5-15个工作日,获得开户许可证和征信机构代码。
代理密钥在哪里。如果是新成立的企业,请注明。现在一个月花200块就可以一下子把所有的会计课程都学完,这些公司的价格只是天价,但如果是传统观念,至少请个专职会计师,成本其中至少应该是4000元。代理记账流程应该是很多朋友共同关心的问题。注册所需的信息量相对较少,因为每月的活动相对较少。代理报告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向公司提供每月处理信息。一个好的代理人可以帮助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存在,准确地处理所有信息,让我们的业务真正感受到他们的工作是成功的。
各项支出的原始文件(所有原始文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或现金费用报销证明,注明支出的种类和用途,并必须由审批人、操作员、会计等签字)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凭证、银行收据等一般企业的报表需要提供会计师每天必须提供的信息。
根据公司的基本原则,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检查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存款比例。步骤 - 准备材料,确保其完整性。公司法人申请公司登记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法人及参股人,以及所用公司地址的复印件及证明。公司注册手。好顺佳北京5月12日电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普爵字[2020]22号)显示,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华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存在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编制虚假财务信息等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委托无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查询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人事管理系统后,发现系统中记录的杨等10人的执业登记日期晚于入职日期。审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保险代理业务明细后发现,上述10人在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办理执业登记前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涉及保单15份。
二、准备虚假财务资料
2019年4月26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报销账户,记为购买酒类,用于商务招待。经查,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处理李客户投诉时,支付了非郑易宝相关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分局证监会向华夏人寿济宁中心分公司发出警告。还被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官网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注册资本153亿元。
天眼查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千年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第二大股东股东为山东零度聚珍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其本人、相关保险,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有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为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等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陈述、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普爵字[2020]22号)
甲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分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宁市映翠路以东,市交通质检中心以北
主要负责人:田玉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有关规定,我分公司查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涉嫌违法案件,并通报事实,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查,中国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经查询,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人事管理系统发现,系统中记录的杨某等10人的注册日期晚于入职日期。查阅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保险代理业务详情后发现,上述10人在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为其办理执业登记前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涉及保单15份。
2. 编制虚假财务信息
2019年4月26日,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报销账户,账户记为购买酒水,用于商务招待。经查,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在处理李客户投诉时支付非郑易宝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查询截图、谈话笔录、财务单据、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我们分行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一、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华夏人寿济宁中心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编造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华夏人寿济宁中心支行处10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分公司向华夏人寿济宁中心分公司发出警告并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行中的一家一并缴款。逾期将被处以每日罚款 3 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20日内向山东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中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 年 4 月 28 日
好顺佳
砌体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砌筑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企业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人以上技术带头人。
3、企业拥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经营者就业率为100人。
4、公司近三年完成劳务分包金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适合分包范围的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企业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带头人。
3、企业拥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人不少于30人;
4、公司近3年承接2次以上分包砌筑作业,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有适合分包范围的设备。
工作分包范围:
一流企业:可承接各种工程砌筑作业(不包括各类工业炉窑砌筑)的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的承包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接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的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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