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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11: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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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侯海燕
4月20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泰安市召开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贸易公司销售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一家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面制品经山东富康制粉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第1149173号(“富世康”+图文),违反了《商标法》前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面粉;三、处100元罚款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某机械制造企业商标侵权案
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某机械制造企业所售起重机部件上标注的“三马起重机”字样与“三马起重机”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侵犯了江苏三马注册商标专用权。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前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使用注册商标。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 万元罚款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携程电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投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其“携程”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使用“携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显着位置使用与“携程”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相同的业务,容易造成混淆。“成”商标侵权,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某合作社将法律禁止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某合作售出的桃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肥桃”字样,经查,当事人未获授权使用“肥城桃”地理标志证明标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官方标志,肥城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并上缴国库”。
干洗店侵犯“Kappa and Figur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平台投诉情况,对一家干洗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在网上搜索“Kappa and Figure”商标图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牌匾装饰上使用“Kappa and Figure”商标图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经销机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接到斯坦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某农资流通所销售的复合肥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查,该批印有“巨能黄金三安”字样的复合肥侵犯了斯坦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薯粉丝外包装袋标签上印有“该包装外观已申请仿冒专利,专利号:”,已有核事实上,该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0年10月12日宣告终止,当事人在案发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仍印有专利号。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为使用已终止且无效的专利,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王坤
4月26日,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泰安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孙代峰副院长向全市法院介绍了20-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介绍了全市法院当前和未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工作。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不断扩大沟通,加强省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90件,审结1902件。相关案件被评为“2020年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
【基本案例】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解百纳”商标,经张裕集团授权,原告有权使用“解百纳”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通化酒业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洁白纳”字样的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洁百纳”商标获准注册后,虽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洁百纳”商标的注册并未被撤销,其相应合法权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保护。法律。被告通化酒业公司该行为侵犯了“洁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通华酒业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均为2007年和2009年生产,且原告发现被告侵权产品的时间为两年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诉前两年内生产侵权产品,判决被告通华酒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权被正确认定为通用名称,赔偿金额被准确界定。 “洁白纳”是张裕公司基于单一葡萄品种创建的品牌和商标,不是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洁白纳”商标注册后并未被撤销,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与法律。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考虑到涉案产品均为2007年和2009年生产,“洁百纳”商标纠纷期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2007年生产侵权产品。诉讼前两年,被告通化酒业公司应向原告赔偿较低的金额。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又兼顾了同一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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