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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2022-08-20 1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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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两家申请注册“清爱”商标的企业已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并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国家...
山东两家申请注册“清爱”商标的企业已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并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15日宣布,迅速果断驳回了17件商标注册申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次日发布通知,要求名单上的2名申请人和2家位于山东的机构立即立案侦查。经查,这两家公司分别是肥城顺佳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益芬爱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两家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决定,警告当事人,并处以罚款1万元.元。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结果,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山东和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好顺佳知识产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能违反商标法规定,可能无法注册委托人申请的商标,未履行依法告知的义务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仍接受委托,将依法对其进行严肃约谈,责令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该机构此次并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恶意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案件中,该机构接受了10万元的罚款。
去年9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很可能造成产生不利影响,仍接受委托……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构成此种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确定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我们期待该措施早日出台,为打击恶意注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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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3月2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肥城市顺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飞视监初字[2021]C0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十条、关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处罚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肥城顺佳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清爱”商标注册申请(涉及29日、32日、33日)商标尼斯分类的类别)。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
行政处罚的内容: 1、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当事人给予警告; 2、上缴国库罚款一万元(人民币:万元)。
罚款金额: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市场监管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通讯员田力、记者薛锐
3月25日,肥城顺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清爱”商标,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发布公告。
“清爱,只为中国”是边疆英雄陈向荣烈士所写的战斗口号。朴实的文字,纯真的情怀,感动了无数中国人。 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陈向荣立一等功。
但自2月20日起,肥城顺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迅速果断发布通知。第53747825号“清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公告后,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综合执法支队和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促进科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及时处理。
经查,在经营场所、仓库和运输货物的货车中未发现带有“清爱”商标的货物,未发现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当事人主要从事乳制品的代理和销售,未使用或委托他人使用“清爱”商标。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与法律。” ”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商标法、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发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信息于3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供认不讳。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结果,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4月22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1年起“铁拳”行动
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其中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泰安玉带金属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热轧带肋钢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创新,关系到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代理专利侵权、侵犯奥运标志等违法行为,持续推动创新环境改善,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人和企业。现将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典型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裕岱金属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轧带肋钢筋
2021年6月,泰安玉带金属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件线索认定,泰安市裕代金属有限公司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当事人无法说明该批次产品合法,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有限公司认定,该公司持有的商标较高,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批产品总吨数,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国家销售不符合规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准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法律。
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等土木工程建设,是重点监管产品。劣质钢筋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钢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应依法从重处罚。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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