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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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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今日访问量:2634866,今日本站访问量:3249769,今日访问量:10014703,累计访问量:13826528954 大河日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李春通讯员姚雷天阳
每个孩子都是每个家庭的全部希望,因此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更好地宣传校园安全的重要性,预防校园伤害事故,2020年5月28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内乡县第六小学开庭审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堂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课。
案例回顾
原告姜某和被告人苗某均为内乡县石岗镇一所小学一年级学生。一天下午,被告人苗某在上课时不慎用铅笔划伤了原告江某的左眼。次日,原告住进南阳眼科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因左眼受伤、视力不佳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就诊。两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均超过2万元。原告左眼后部被认定为9级残疾。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内乡县石岗镇一所小学和苗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告内乡县石岗镇一所小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分公司购买了学校责任保险。后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向内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岗镇小学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1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只需充分证明其已达到其教育要求。 ,管理义务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江某和他的同学苗某在课堂上嬉闹,但没有老师发现并制止他们,显然没有履行监督和照顾义务。而被告人石岗镇一所小学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显示,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护责任,石岗镇一所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无法预知其行为的后果,但其监护人未尽到审慎教育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更为合适。因石岗镇一所小学投保了人寿财产险的学校责任险,原告蒋某在保险期内受伤,被告人寿财产险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石岗镇一所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石岗镇一所小学承办。内乡法院随即作出当庭判决: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分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的各项损失86,575元;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蒋某被赔偿各类损失9619元。由于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支付赔偿; 3、被告内乡县石岗镇中心小学,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第四,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内乡法院助理法官陈萍萍以“与法共生”为题,向在场的师生讲解了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常识。在涉及学生的案件中,通过审判实践告诉教师和学生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应该为违法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尽可能避免违法。教学过程中,不时有互动,学生积极参与,积极回答。
活动最后,学校向学生们分发了精心印制的法律宣传单,并鼓励学生们,“祝愿所有学生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努力工作、健康成长! ”
学校师生表示,此次巡回审判活动不仅让他们零距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还通过身边的事物接受了深刻的法律教育,受益匪浅。
内乡县人民法院结合时有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精心挑选典型案例走进校园本次审判旨在以阳光正义的??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制教育主体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未来,内乡法院将进一步丰富形式、丰富内容,坚持开展校园巡回审判,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积极贡献力量。
法律文章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人生活救助费和残疾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造成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教育管理已经全责,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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