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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15: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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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针对以上问题,现作如下答复。焦虑防御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双方的债务必须因同一份双向合同而产生。合同的履行必须按顺序履行,...
针对以上问题,现作如下答复。焦虑防御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双方的债务必须因同一份双向合同而产生。合同的履行必须按顺序履行,先履行的一方知道,再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或不得履行。合同义务的准确证据,当事人中止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1、抗辩权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 债务人可以中止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4) ) 在其他情况下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与要同时行使的抗辩权相对应的抗辩权。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表演和同时表演。两者共同构成了债权法民法体系中债权保护的抗辩体系。虽然不安抗辩和后履行抗辩都适用于不同履行的情形,但不安抗辩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的一方,或者说是先履行一方享有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保护后履行的当事人,或者说,抗辩权是后履行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突破,在于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陆法系的形式和框架。本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一方当事人在双边合同中履行相互债务的权利,其形式为不安抗辩权。此外,一方的权利在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抗辩权之后受到保护,各方的权利同时受到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抗辩权的保护。辩护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二是原因在于普通法系。本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违约预期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因原则,以更全面地保护先行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焦虑抗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履约抗辩权属于同一个两部分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将对方视为给付时才有必要,一方不履行将导致对方履约利益的失败。 2、履行合同的权利必须按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合同第一方在其预期利益有可能无法实现时所享有的抗辩权。其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义务。抗辩权在合同同时履行时不发生,第一履行方不履行时也不发生。先履行责任的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 (l) 履约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后履行方履约损失或可能损失的原因至少可以概括为:一是财产明显减少,其中包括规定的“经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情况恶化”和第(二)项规定的“转移财产、提款避债”,二是商业信誉损失。三是债务人完成工作后即丧失提供劳务合同中的工作能力。第四,在特定事物的支付义务中,特定事物的丢失。 , ,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财产已经减少,当事人也可以因过失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援引不安抗辩权。 .上述第一种立法更为合适,因为如果上述事实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出现,则意味着先履行的一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况的存在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因此法律无需提供。特殊保护。即使满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发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行为,不行使不安权防御。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后继当事人的损失或者可能的履行损失应当在何时发生,但在解释上采用第一个立法示例更为合适。 (三)第一履约方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方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能否提供证据往往决定了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由先履行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先履行人滥用不安抗辩权。 4、当事人中止的合同义务,必须是与债务人的债务相关的义务,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A 和 B 先后签订了编号为 1 和 2 的合同。如果A有证据证明B不履行1号连带质询,只能暂停自己履行1号合同,不能暂停自己履行2号合同。由于一号合同和二号合同产生了不同的债权债务,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互惠关系。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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