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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0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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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处的页面可能暂时不可用,或者它可能已永久移动到新 URL。作者:广强事务所走私犯罪防御研究中心秘书长何天云
在前文中,笔者从“单位犯罪”和“主从犯”两个角度分析了“走私香烟”案件的共同辩护点。从卷烟数量的角度分析逃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走私香烟罪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实质是行为人逃避应缴税款。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犯罪人涉嫌逃税的卷烟数量和海关应纳税额是工作重点,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
1、成功销毁涉案数量的走私卷烟,是为犯罪人清白或轻罪辩护的有效途径;
该类案件为涉税走私案件,海关部门对犯罪人涉嫌偷窃进行清点和查验,应以犯罪人查获的走私卷烟的实际数量为准。
肇事者走私的香烟往往以“车”和“件”为单位出售或运送,而不是“条”。例如,犯罪人通过“飞机”运输走私香烟,在线上和线下的沟通中,以“塔山1车”和“100年塔山10”的缩写确认发货的品牌和数量。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第二款,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分别标注“每条标准” (200 支香烟)”是每单位香烟应纳税额。
为准确统计肇事者涉嫌走私的香烟数量,办案机构需要将涉案香烟数量由“车”“条”换算为“条”。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当场查获的卷烟数量外,如果要在肇事者面前追查走私卷烟的数量,还需要大量的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这在实践中难度很大。
在司法实践中,检方需要使用从肇事者手机中提取的肇事者之间发送的运输车辆数量、书面统计数量、聊天记录、送货单和出行次数。供述和其他证据被用来计算肇事者涉嫌走私的香烟数量。
在实践中,肇事者可能涉嫌走私十几种香烟,但他们的记录大多是缩写的,如软盒、硬盒、罐头、12克、9克南洋双喜、爱西、真龙、专供出口等,可能导致检方认定肇事者涉嫌走私香烟的种类、数量和价格。
(2016)粤08星初第121号判决书,侦查机关认定:“烟草主管部门委托侦查机关出具的价格证明显示,侦查机关在对查获的涉案卷烟进行实物分类时,曾将250支红塔山(经典100)牌走私卷烟误归为国产卷烟,委托烟草部门出具价值证明,补查时重新清点,将走私卷烟250支从国产卷烟中扣除。
2008月121号判决书针对上述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侦查机关根据郭某某供应清单上记载的涉案卷烟简称,结合郭某某的供述,在没有实际查获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对于涉案卷烟,涉案卷烟外包装的鉴定无法进行实物鉴定,烟草检验部门尚未查明。委托科学准确区分,侦查机关对供应清单上的走私卷烟和国产卷烟的区分识别方法不正确,科学认定走私卷烟和国产卷烟数量不准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偷税漏税数额和违法经营数额相应地终止也是不准确和客观的,在法律上是不可信的。”
二.检方对逃税行为人应纳税额的审查是走私卷烟犯罪的重点;
在走私卷烟案件中,行为人逃税的应纳税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者涉嫌逃税。确定走私犯罪案件管辖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货物、海关偷税漏税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实践中,抗辩主要是通过对海关出具的《批准证书》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以达到扣减行为人涉嫌偷逃税款的应纳税额。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涉嫌走私货物、偷漏税物品核算核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鉴定证书》应当包括审计的事项和结论。 ,审计的依据和审计的方法,以及审计师的签名。计算核定材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税号、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审核时,应首先从形式上判断上述内容是否包含在《批准证书》中,是否提供清单,是否有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实践中,《批准证书》存在上述不足,且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未签字盖章的,辩护人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要求不以此为依据。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
除上述形式审查外,批准证书实质内容的审查更为重要。实质审查内容包括海关认定行为人偷逃应纳税款的涉案卷烟价格、价格基准日、涉案卷烟原产地等。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能够确定走私嫌疑货物成交价格的,以货物成交价格复核确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走私嫌疑货物成交价格的,按照进口同类货物的正常价格、同类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者近似的正常成交价格计算计税价格。进口商品在市场上的家庭价格和国内反向价格依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税漏税时,以适用的关税、税率、汇率和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走私案件所涉货物的价格,应以货物确认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2、确认交易价格 优先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则,并依次适用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规则。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3、价格、税则、税率、汇率以“走私案发生时间”为依据确定;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方应当审查鉴定机构是否按照上述规则确定。鉴定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辩护人应当依法提出异议,排除上述意见作为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笔者在办理走私卷烟案件时,鉴定机构绕过涉案卷烟的交易价格,直接以当地零售价认定肇事者涉嫌走私卷烟的价格。提交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多次沟通后,最终没有适用涉嫌违法的“核实证明”。
司法实践中,对“走私案件发生时”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走私案件发生时”、“走私案件被发现时”、“走私案件当事人是抓捕归案的“时间”。个别办案机构在适用上述规则时,往往按照“高于低于低于”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犯罪人“应当按照税法和税率缴纳税款。走私犯罪人执行“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这个争议会慢慢消失。但在实践中,为防止个别办案机构的存在仍然适用或使用以前的原则,辩护方仍应审查这一点的内容。
走私卷烟的走私方式、走私人员、走私环节多而复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熟悉此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和重点,然后结合每个案件的特点。挖掘对加害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加害人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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