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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5: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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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时间:2019-03-0700:02:雅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佳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1北京佳园办...
时间:2019-03-07 00:02:
雅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佳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1
北京佳园办事处
关于雅士光电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
(二)
远洋广场408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中国北京 100031
北京佳园办事处
佳源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1
北京佳源事务所
关于雅士光电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
(二)
408,海洋广场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中国北京 100031
北京佳园办事处
雅仕光电有限公司佳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2
北京 北京 上海 上海 深圳 深圳 西安 西安 香港 香港
致:亚世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佳园办事处
关于雅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嘉源(2018)-01-055
给谁:
受公司委托,北京佳源事务所担任特约专
公司发行上市法律顾问,并受权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找的零钱
已发布佳园
(2017)-01-205《工作报告》和贾元(2017)-01-206《法律意见》,以及
佳源(2017)-01-341《法律补充意见(一)》于2017年12月21日发布
(以下统称“工作报告原件及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3日第171937号《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意见的通知》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事务所及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业务》和《企业证券法律业务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核实,确保法律意见的真实性
n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佳源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2
北京 北京 上海 上海 深圳 深圳 西安 西安 香港 香港
致:雅士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佳园办事处
关于雅士光电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嘉源(2018)-01-055
给谁:
受公司委托,北京市佳源事务所担任特约法律顾问
为公司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意见,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找的零钱
已发布佳园
(2017)-01-205《工作报告》和贾元(2017)-01-206《法律意见》,以及
佳源(2017)-01-341《法律补充意见(一)》于2017年12月21日发布
(以下统称“工作报告原件及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3日第171937号《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意见的通知》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事务所及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业务》和《企业证券法律业务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核实,确保法律意见的真实性
n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雅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佳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3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工作报告相同,法律咨询
与书中的定义一致。原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列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本事务所所作的陈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目的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法定意见
公司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并负责依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规范性问题之十三
(一)ASH??I Hong Kong和瑞麟投资发起设立本次发行时,请核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最终股东的国籍和身份
,是否为假外资,发行人设立及后续股权变动情况
遵守外商投资、外汇、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资金
;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已核实并说明发行人以往的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出资、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虚假出资; (三)补充披露
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并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4) 解释新的细节
其他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等本次发行及其签字人,是否在公司内 (五)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核对并说明
、是否存在委托、委托持有股份,是否按照锁定承诺的相关要求进行。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核实并说明ASHI Hong Kong和瑞麟投资发起设立发行人
股东的国籍和身份,是否为假外资,发行人的设立及后续股权是否发生变化
遵守外商投资、外汇、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资金
.
(一)亚世界香港和瑞林投资发起设立发行人时,最终股东的国籍和身份,
是否是假外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亚洲环球香港所有,瑞林投资于2012年发起设立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嘉源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1 -3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
.原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列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本事务所所作的陈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目的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法定意见
公司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并负责依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规范性问题之十三
(一)ASH??I Hong Kong和瑞麟投资发起设立本次发行时,请核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最终股东的国籍和身份
,是否为假外资,发行人设立及后续股权变动情况
遵守外商投资、外汇、工商、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资金
;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已核实并说明发行人以往的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出资情况、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虚假出资; (三)补充披露(未完)嘉兴君鹏会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公司主营业务为: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商标代理、行政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劳务派遣许可证。该公司为近 1,000 名客户提供服务。是一支由高级会计师、税务顾问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会计和法律事务顾问组成的高素质财税专业团队。拥有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运营服务。系统。公司按行业设置专业会计师,做到专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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