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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14: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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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某知名商标被某餐厅恶意注册(引用)厦门某企业成功收回自有商标(主体)厦门日报讯厦门绿锦食品有限公司已于10多...
某知名商标被某餐厅恶意注册(引用)
厦门某企业成功收回自有商标(主体)
厦门日报讯 厦门绿锦食品有限公司已于10多年前申请注册。而长期使用的“松板”商标被福州一家餐馆恶意注册。近日,在同安区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厦门陆锦食品成功维权,“夺回”了自己的商标。
据了解,早在2009年3月21日,厦门绿津食品有限公司就注册了“松板”第5174100号商标,该商标获准在第29类“肉类;腊肉;猪肉食品”中使用,等关于商品。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该商标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
但2020年4月10日,福州台江区一家餐厅悄悄申请了同一个商标字“松板”(商标号:45328624),并将服务定为40类,并于2020年9月获批。 5月20日,通过初审,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报》上。
同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站的监测发现这一情况后,一方面根据绿金食品“松板”商标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指示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驰名商标出境。类别保护。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也已责成绿金食品规范“松板”商标的使用,以增加商标的显着性。
今年1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不予注册“松坂”商标第45328624号的决定》([2021]认定商标第0000164053号),确认厦门绿津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松板”“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决定不予注册福州市台江区某饭店的“松板”商标第45328624号。
“企业恶意注册商标,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不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打造自身品牌价值。”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严厉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营利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陈妮 通讯员赖邓玉章玉)
判断要点
注册商标应当在批准的产品类别中规范使用。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随意拆分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不视为使用授权注册商标。使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解,损害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未发生变化,仅在文字排列方式上有所不同,则不应视为依附他人商品商誉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简介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嘉里公司),经许可使用“元宝”商标第1379179号(文字竖排)和第873025号“元宝图文”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核准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食用油。被告福州芬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香公司)拥有“圆盈”第39117975号商标(文字横排),批准使用类别为29类,包括食用油。
益海嘉里公司认为,芬香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豆油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元婴”字标识和元宝图案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粉翔公司辩称,“元婴”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权合法使用,其产品包装上的铸锭图案与涉案商标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芬香公司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但益海嘉里公司主张芬香公司在其生产的“盈”标识豆油上使用的“元”侵权。 “盈宝”商标第1379179号专用权;元宝形透明容器与由两个元宝图形组成的商标号873025“元宝图”有较大区别。因此,益海嘉里关于芬香公司侵犯第873025号“元宝图文”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益海嘉里的诉讼请求。
益海嘉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芬香公司故意更改其“远影”商标的文字排列,不合理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单独比较。两者的整体和主要部分非常相似,普通消费者用普通的注意力无法区分两者的区别。粉翔的行为实际上是恶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排列方式,以达到抢夺的目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芬香公司改变“远影”商标文字排列不属于显着特征变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商标目前仍然合法有效。粉翔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益海嘉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来识别商品。行为。在实践中,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随意更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另一种是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重组,或将多个商标组合为一个商标使用。三是超出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擅自标注注册商标的;四是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无需申请续展,擅自对注册商标进行标注。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注册商标可能会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根据第四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践中,商标注册人因违规使用注册商标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商标注册人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经常提出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商标注册人任意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的,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具有显着特征的商标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一种未注册的新商标。由于该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商标所有人对变更后的商标的宣传推广与原注册商标无关。因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带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商标必须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注册。这种分类应用模式会使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有不同的注解。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人超出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如果注册商标被拆分、组合或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商标标识而被他人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蔡伟袁纯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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