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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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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税务知识分享南宁市税务局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纪刑[2022]46号***南宁市青秀区建材营业...
税务知识分享
南宁市税务局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纪刑[2022]46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营业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7G)【纳税户郝顺家作为个体工商户查询】
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22日通过我局贵司营业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号铺)检查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涉税情况,你的业务部门有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您的业务部门已依法处理取消,失去联系。
贵司营业部于2020年5月14日注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号铺(南宁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交房通知书)。 ,有限公司显示,店主为严某(万某的妻子,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身份证号: 421081XXXXXXXX0024,发货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贵司营业部于2020年11月27日办理依法注销。2022年2月28日、2022年4月13日,巡查组分别致电贵司营业部负责人万某某,电话135***580,语音提示被关闭;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3日邮寄了《税务稽查通知》(南市税务稽查通[2021]32号)和《税务事项通知》(南市税务稽查通[2021]161号) EMS于2020年3月10日寄出,但邮件因非业主万某某本人退回或签名无法投递(EMS实物退回单显示收件人签名为郑某某,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公告于2021年11月30日送达,至此,你们商务部未报送检查调查组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2)贵司营业部门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信息
1、检查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情况。
金三系统查询后,不反映您的营业部向其他单位采购货物,您未取得所采购货物的发票,您的营业部在银行流水内无采购付款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的营业部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收到和购买增值税发票,但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税额为人民币,总价和税金为人民币。详细情况如下:
(一)2020年9月2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编号:06835694~06835698,发票金额为人民币元,税额为人民币元,总价税元为人民币;卷材;收票单位为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上5张贵司营业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
(2)2020年11月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编号:06835960~06835966,发票金额元、税元、总价、税元;填写的商品名称为*纸制品*灌浆、*非金属矿产品*自浸防水卷材、*涂料*防水涂料、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湿法铺设防水卷材、*涂料*防水涂料, *金属制品* 增强涤纶布;受票单位为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述7张贵司营业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
(3)您营业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银行账户,可查看您营业部(招商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区)开具发票上显示的银行账号辖区五乡支行771902XXXX10301),发现贵司营业部资金往来记录异常:
1、您所在运营部门的银行账户中没有购买付款记录。
2、贵司业务部收到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人1170万元(其中:2020年11月27日注销前收到的450万元,2020年12月9日收到)720万元到4月9日收到, 2021);先将资金全部转入你的营业部老板万某(工行湖北荆州分行石首商业城支行621558XXXXXX9863391)的账户,再将200万转入账户进入某人(招商局)的账户银行621483XXXX182013),最后返回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招商银行621486XXXX966889)的账户;将740万元转至李某(招行621483XXXX108205)的账户,最后退回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招行621486XXXX966889)的个人账户,万夫人严(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个人账户(招商银行621486XXXX888815)290万元;退回资金占发票金额。
3、根据买方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将货物运至南宁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 ;并且无论是您营业部的银行流水记录还是其所有人万某某都没有发现任何物流付款。
4、贵司经营部门的银行流水记录中未发现正常经营应支付的房租、水电、工资等费用,不符合公司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贵司营业部注销了上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立到注销时间只有半年),没有货物采购记录、资金往来记录有倒流和异常,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理事会令第 587 号)第 22 号 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1)项的规定是虚假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司业务部门基本信息、发票核销信息、发票购买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情况。
2.现场笔录及视频资料现场检查。
3.邮寄和公布交付材料。
4、获取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5、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营业部门处以虚开发票1元的罚款。
以上需缴纳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您的业务部门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税务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金额3的每日罚款。 .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征税,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6 月 6 日
税务知识分享:转发广西南宁吉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04-1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苑大道西七路2号河塘悦色17号楼22号铺
广西南宁吉旭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450113826528954U,企业法人为桂旭,公司目前正在营业中。
广西南宁吉旭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危化品、木材除外)、装饰材料(危化品、木材除外)、金属材料(国控产品除外)、五金交割销售电力、塑料制品(超薄塑料袋除外)、管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197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1000万规模企业2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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