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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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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发布时间:2020-08-2415:32凉清区农业农村局作者:凉清区农业农村局当事人:南宁格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0-08-24 15:32 凉清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凉清区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格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
住所:南宁市两清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枫林园14栋1单元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0M728D
注册资金:10万元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畜牧养殖技术咨询服务;种植农作物;对畜牧业、养殖业、种植业、农业和林业的投资;销售: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农业机械设备、饲料。
经营期限:2018年1月15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10日,黄智本人向我局投诉,其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南宁格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骗取企业注册登记。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期间,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涉嫌冒名顶替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询问通知书》于12月14日以邮件(EMS)方式发送给当事人,邮件于2021年12月15日签收,但未按我局要求参加询问;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派出党员,公司编制经理文斌以邮寄方式(EMS)发出《询价通知书》。邮件于2021年12月15日签收,但未按我局要求参加询问;我局执法人员 本月13日,我前往南宁市梁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三组枫林园14栋1单元101号(当事人的登记住所)经检查,经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现场找不到当事人。
相关证据清单及其证明项目:
第一组: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原件,证明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组: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拍照、邮政EMS退回,证明当事人通过户口现场检查无法找到和联系的事实。
第三组:黄智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黄智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公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黄智笔迹的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中的黄智信息设立当事人的签名均为虚假签名,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黄智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月15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智身份证复印件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配合调查。公示期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根据《关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实监新[2019]128号),我局决定于2018年1月15日撤销该党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提出申请。行政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提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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