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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0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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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平台运营副经理11、电子商务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数据平台产品设计开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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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营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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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 3年以上数据平台产品设计开发经验,具备产品架构规划能力;目标驱动意识强,有从0到1构建完整产品体系的经验。
2、在数据仓库数据建模、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市场上的各类数据产品有深入的了解。深厚的技术背景,熟悉技术产品的架构和实现原理;从事过大数据相关技术(Hadoop、Hive、Flink、Storm等)的研发,熟悉各种常用的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算法,精通JAVA技术者优先。
3、熟练使用各种产品设计工具,具有良好的文档输出能力;有电子商务或其他互联网产品设计经验者优先。
4. 具有强烈的产品主人翁意识,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执行能力,能在较大压力下保持工作热情。
5. 善于沟通,有项目管理经验,跨团队协作和执行力强。
2
UI设计,图形艺术家
1
1、本科及以上学历,美术、视觉等专业。精通Photoshop、Illustrator、Flash等图文软件,html、Dreamweaver等网页制作工具,能够独立完成静态网页设计工作;
2、熟悉html、CSS、javascript、Ajax;熟悉通用软件或互联网应用产品对人机交互有自己的理解和理解;具有良好的审美能力,深厚的美术功底,具有较强的平面设计和网页设计能力。
3
市场销售员
1-2
1、年龄30-40岁,本科以上学历。阶段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2、有丰富的客户沟通或客户资源经验。
3、熟悉广西农产品(水果)。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
平台数据管理器
1
1、本科及以上学历,沟通协调能力强。有政府工作经验者优先。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耐心。
2、可与市政、农户、果品厂对接,在政府相关政策指导下完成数据采集。
3、实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根据平台情况争取资源。
4、密切联系果厂和果农,保持稳定的客户关系,完成相关数据的抓取,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甲方:南宁格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
住所:南宁市两清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枫林园14栋1单元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0M728D
注册资金:10万元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畜牧养殖技术咨询服务;作物种植;投资畜牧业、养殖业、种植业、农林业;销售:农副土特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农业机械设备、饲料。
经营期限:2018年1月15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10日,黄智本人向我局投诉,其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南宁格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冒用,骗取企业注册登记。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期间,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本机构报告当事人涉嫌冒名顶替登记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方提出异议;我局将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邮件(EMS)向当事人发出《询价通知书》,该邮件已于2021年12月15日签署,但未按我局要求参加询价; 2021年12月14日,我局以邮件(EMS)方式向当事人编制经理文斌发出了《询问通知书》。邮件于2021年12月15日签收,但他未按我局要求参加面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3日前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三组枫林园14栋1单元101号(当事人注册地址) )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经检查,确认现场找不到当事人。
相关证据清单及其证明项目:
第一组: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原件,证明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组: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拍照、邮政EMS退回,证明当事人通过户口现场检查无法找到和联系的事实。
第三组:黄智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黄智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公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黄智笔迹的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中的黄智信息设立当事人的签名均为虚假签名,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黄智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月15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黄智身份证复印件为丢失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配合调查。公示期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如实向行政器官材料和反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和《国家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吊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司登记的问题”(国实监新[2019]128号),我局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撤销当事人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 年 2 月 7 日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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