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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08: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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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西南宁天之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是2013年12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广西南宁天之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是2013年12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竹西大道27-1号云兴乾隆天下1栋302号。
广西南宁市天之健医疗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13826528954K。企业法人为何毅,企业目前正在经营中。
广西南宁天之健医疗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医疗信息咨询(医疗诊断除外)、医疗设备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证券、金融、期货业务除外)、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品信息咨询、医药行业投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同类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亿元,主要资金集中在1000 - 5000万元、100 - 1000万元企业,共有1219家。在本省范围内,企业现行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广西南宁天之健医疗咨询有限公司更多的信息和信息。时间:2020年11月10日16:11:43 NBSP
原标题:来美药业:北京中伦办事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草案)
北京办公室等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
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1)
(修正版)
2020年11月
SK大厦31、33、36、37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00022
潮州建国门外大道6A SK大厦31、33、36、37楼北京市吴区,100022
电话:(8610)5957 2288传真/传真:(8610)6568 1022/1838
北京办公室等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
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1)(修订)
致: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办事处(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莱姆药企”或“公司”)作为发行人对特定组合申请的代理
拟发行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或“发行上市”)
特别检察官。
2020年7月15日,本所已向北京中伦办事处发出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
《关于清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伦办事处
《定向增发股票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2020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0年8月9日发布
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申请”(审查
“北京中伦号”发出的【2020】020114确认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具体当事人发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1),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6日发布《北京》城市和伦敦事务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版);现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事的进一步审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此有兴趣
问题6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更新了相应内容。兹有《关于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和缩写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同
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工作报告》含义相同。这条法律
本《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所述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按照审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本补充法律意见
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已经核实。
事务所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证券法》和《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
以及《证券法事务所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在事实发生日期之前是否已发生或存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和真诚
充分核实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公布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材料
不作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按照中国行业公认的经营标准、道德规范和认真负责的精神
经对出具人提供的文件及相关事实核实核实,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是关于询价信的回复
1. “问询函”第1题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邱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同持有公司
232,802,561股,占公司总股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20年1月20日,邱宇和钟
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直接持有公司184,497,185股
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2020年4月,中恒集团成为单股投票公司
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西国资委。高
余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已被质押的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份总数;
占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中恒集团、莱美药业及其控制企业
这个行业存在竞争。公司拟收购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和正制药有限公司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资产处置。
发行人应补充或披露:(1)写明邱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
司法冻结的细节及其最新进展,司法冻结至今尚未公布的原因,
是否存在执行风险,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结合股价波动、平仓线、
预警线、秋雨偿付能力、股权质押、冻结等都表明秋雨质押股份的存在
强制清盘风险;(3)配售完成后,合并中恒集团与秋雨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
以及秋雨单方面不委托表决权的可能性,表明秋雨股份是否被强制或被强制持平
仓,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集团是否存在控制权
风险不稳定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4)披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份
东方产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避免或整合产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制定明确
(5)结合待处置资产的资产规模和收益占比说明处置情况
该资产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赞助商、会计师和发行人检查和评论。
回答:
(验证过程)
本所主要实施了以下审核程序:
1.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细则》
表"证券等待和冻结数据表"
2. 参考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
有关债权人出具的裁决书、执行裁决书、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等;
3.参考相关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股权用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延长回购协议》、《股票质押合同》
或邱宇、西藏莱美等公司的质押合同、还款记录等;
4. 参考邱宇与中恒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Concerning》
避免与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竞争的承诺函
5. 指发行人拟处置资产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
三次会议相关文件、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等信息公开文件;
6. 参考同行业竞争相关数据;(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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