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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17: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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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1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2021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3号)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及《南宁市办公厅通知》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南府办函[2019]174号),高新区管委会由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凌杰组成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林芳任副组长。“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由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的成员组成。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单位和事故提出。预防性纠正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桂A81Q28轻型自卸车及司机 (1)桂A81Q28轻型自卸车。桂A81Q28轻型自卸车为大运牌CGC3040HBC34D轻型自卸车,车辆识别码为LG6ED54H3GY451563,发动机编号为E4312F00242,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新顺物流有限公司,日期生产日期为 2003 年 3 月 1 日,检验期满。 2022 年 3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结束 2031 年 3 月 16 日,核负荷质量 1495公斤。机动车驾驶证于2003年3月16日颁发,颁发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有保险。 (2)司机情况:盘武省,男,常住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驾驶证类型为C1,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南宁K5Y62(暂挂牌)电动两轮车及其驾驶员情况 (一)南宁K5Y62(暂挂牌)电动车情况。南宁K5Y62(临时牌照)两轮电动车品牌型号为Biedwen,车牌类型为临时牌照,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7日,车身颜色为黄色,车架号为053813826528954,电机编号为 W6010080LM131204254。电动车的车主是陈菊玲。 (2)司机情况:陈菊玲,女,常住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事故发生时,驾驶南宁K5Y62(临时牌照)两轮电动车沿高安路西向东直行高安创业路口,与潘澈相撞,当场死亡。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
南宁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6月24日,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道西三巷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陆海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13826528954E,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具体项目须经审批部门审批);销售:汽车(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汽车零部件、建材(危化品、木材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卢海玲,女,常住地:南宁市良庆区南霄镇,南宁新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 (总经理)。南宁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的短信明细、公司安全会议学习记录、公司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 (三)事故路况
事故地点为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控制。 ,标线,柏油路面,道路笔直干燥,晚上有路灯,视线良好。 (4) 天气条件
事发当天,南宁高新区阳光明媚,视线良好。 (五)相关检查鉴定
1、司机血液乙醇检测已检测,陈菊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0ml。经检测,盘武省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0ml。 2、整车技术检验经检验:桂A81Q28轻型自卸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系统合格、照明装置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反光标志不合格、防护装置不合格.通过,驱动系统故障。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
2021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盘武省驾驶桂A81Q28轻型自卸车沿南宁高新区创业路南侧工地出入口由南向北行驶,在高安创业路路口左转时,陈菊玲驾驶一辆南宁K5Y62(临时牌照)两轮电动车沿高安路西向东直行至此。该车前部左侧与陈某的轿车右侧相撞,造成陈菊玲当场死亡,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进行救援和紧急呼叫。 120名医护人员随即赶到现场,确认陈菊玲当场死亡。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派出民警到场调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高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造成社会动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盘武省驾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不让车辆直行,是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 事故性质
经调查,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发生的“8·18”道路交通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营运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负责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在盘武省,驾驶桂A81Q28轻型自卸车上路行驶,其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无行车安全设施不完善或机械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无红绿灯通行”。未经交警指挥控制交叉路口,除符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转弯机动车让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盘武省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交通管制)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南宁鑫顺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驾驶员安全文明培训教育和营运车辆日常管理。 (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企业认真履行职责。负责主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调查宣传教育。
_结尾_
廖旭峰中春
李彦琴执勤
内容 南宁市交警、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服务类别:{{ | subst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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