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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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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清批复字〔2022〕Y049号甲方: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
南清批复字〔2022〕Y049号
甲方: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C0M93D;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黄凤流;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北三里6号3楼
2021年6月25日,魏旭展前往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材料,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进行登记。魏旭展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材料、南宁市公安局兴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法医鉴定》。意见》。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7月2日起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启动注销程序。因登记事项转移,该事项将于2021年7月2日移交我局处理。 2022 年 7 月 28 日。
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通过注册地址联系不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021年7月7日,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册,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执法人员根据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材料《指定代表或联席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表信息,联系授权代理人王新旺来我局查询调查., 有限公司,但联系不上,将《拟撤销冒名顶替登记通知书(听证会)》邮寄给利害关系人(股东)黄风流,利害关系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证据 1、证明身份的魏旭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企业公开信息实地核查备案表》证明,通过注册住所无法联系到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
证据三、魏旭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魏旭詹对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不知情,也没有委托他人登记。
证据四、魏旭展自报材料显示,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严重影响了其实际经营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证据五、韦旭展提供了广西科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科贵司鉴中心[2021]文鉴字第91号),证明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有“韦旭展”的签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均非魏旭展之手。
现已查明,当事人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冒用了魏旭展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报告”向行政机关报告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4月22日撤销广西云展广告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六个月内依法入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4日,南清审批撤销决定[2022]Y050号
甲方:广西南宁灵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俱乐部信用代码:914501013826528954;
成立时间:204/25;
法定代表人:陈丽梅;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区T3栋2413号\ n
2021年8月31日,陈丽梅向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材料。广西南宁烨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冒用身份证注册。 《司法鉴定意见》(广西中邦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鉴字第004号)。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8月31日起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启动注销程序。因登记事项转移,该事项将于2022年7月28日移交我局处理。
广西南宁烨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联系不上,已被撤销。 2021年3月31日,广西南宁烨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广西南宁市野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拟注销登记45天,无人去市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
证据 1、陈丽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二、陈立美提供的自报材料及向陈立美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冒用陈立美身份信息获取公司设立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愿,造成不利影响效果;
证据三、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拟撤销虚假登记(听证)通知书截图相关利益攸关方未发表声明、辩护或听证。
证据四、《广西中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中邦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鉴字第004号),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上的“陈丽美”签名并非陈丽美本人的签名.
现已查明,当事人广西南宁烨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冒用陈丽梅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报告”向行政机关报告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4月25日撤销广西南宁市业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六个月内依法入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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