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8-10 16:06:40
4421
内容摘要:重卡出现,各地警员一路向南开去。几个小时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被迫履行所有义务。近日,这样的行刑故事在六南区人民...
重卡出现,各地警员一路向南开去。几个小时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被迫履行所有义务。近日,这样的行刑故事在六南区人民法院上演。财务困难解决后,执行申请人柳州某搬家公司向柳南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写有“执行高效服务、热心敬业、勤勤恳恳为企业后顾之忧”的横幅,感谢法院执行官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 .法院就是这样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快速异地执行,助力地方中小微发展企业,彰显司法权威,让正义真正为民伸张。具体表现。
案例简介
原告为柳州市某运输公司,系柳州市柳南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家小微企业。在被告与南宁某搬运公司及第三人与广西某科技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柳南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南宁一家设备搬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以及原告柳州一家经办公司的债务利息。 .随后,被告人南宁市某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南宁一家设备搬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柳州一家搬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确保柳州某运输公司尽快实现合法权益,法院立即开通中小微企业案件处置绿色通道,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南宁市一家设备搬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件,并多次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经多方调查,执行法官得知,南宁市一家运输公司除了三辆重型车辆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更难发现,在向车管部门登记查封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近日,在执行法官及执行申请中在多人的努力下,被执行人的车辆在南宁市上林县某处找到。鉴于车辆随时可能转移,执行法官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就各项执行方案达成一致。在疫情期间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和法警立即动身前往上林县调查涉案案件。车辆下落。
经过一段时间的仔细搜索,我终于找到了线索。执行法官到场确认车辆为南宁某运输公司所有后,被执行人在案中登记扣押后,立即在车辆上盖章,并通知有资格的司机驾驶车辆到指定停车场进行临时扣留。
车辆被扣押后,迫于执行压力,南宁市某运输公司法人表示愿意还款,主动在六南法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款项转至申请公司一次当场10万元。至此,案件已经顺利执行,法院也将依法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六南区人民法院加大对中小企业实施涉中小企业案件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减轻负担、恢复发展、激发活力和发展势头。分案落实胜诉企业执行案件政策,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案件胜诉方能够及时实现自己的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关镇
【六南苑】
转载本文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如有标注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作者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电子邮件地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并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履行义务。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劳动者自行中断就业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工作失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顾
侯先生于2011年8月22日加入A公司柳州分公司,双方签订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日间劳动合同。随后,侯某与A公司柳州分公司、A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侯某与A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侯某与南宁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甲公司为 2012 年,劳动合同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A公司南宁分公司作出《关于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关系。 A公司南宁分公司在侯某任职期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因公司在经营社保网时填写,并在申报人数时将侯某变动原因为“辞职”。员工,侯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保险。
2018年8月,侯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定A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向侯某支付失业金损失等费用。 A公司南宁分公司不服,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日因合同到期终止,符合劳动者非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来法。 A公司南宁分公司为侯在职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在向南宁市社保局申报裁员时,将侯某变动的原因申报为“辞职”,导致侯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A公司南宁分公司应按照侯某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向侯某支付。损害赔偿。
法官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补偿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范围。本案中,用人单位A企业南宁分公司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为侯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还为侯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并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证明。但在向南宁市社会保险局申报裁员时,侯某的变动原因并未按“劳动合同终止”申报,而是“辞职”,导致侯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述情况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救济金损失加倍赔偿的规定。 A公司南宁分公司不需要为侯加倍赔偿失业保险损失,但确实由于A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行为过错,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A公司南宁分公司应按照侯某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赔偿侯某的损失。
法律文章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自履行下列职责之日起7日内终止或者终止与本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一)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失业处理机构。保险业务备案; (2) 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材料; (3) ) 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到办理其就业的机构服务业和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职工失业、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就业的——就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2倍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2倍。
点评:梁黎明
文:林立阳
图片:来自网络
何伟
校对:陈刘
【青秀阁】
转载本文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如有标注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作者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电子邮件地址:
上一篇:南宁如何注册空壳公司
下一篇:南宁公司注册优惠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