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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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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未经四海公司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未经四海公司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因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因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7月1日,记者获悉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吉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代表市政府起草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一图多地”和“一地多张照片”是允许的。
据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春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在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关注一:注册实行申报承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根据事实和规定,对产权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作出承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为住所(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住所(营业场所)的产权、功能和合法用途进行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前置项目的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一致。
关注点 2:允许“一个许可证用于多个位置”
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外增设一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同的,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关可以通知登记增设营业场所的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增设营业场所的地址,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备注 营业场所的营业收入与其住所地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关注点3:允许“一个地址多张照片”
允许同一地址注册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
关注点四:经营场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主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和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批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核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同时,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宅(营业场所)使用的,应当遵守物权法有关规定,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原房屋登记机关备案的房屋规划用途不改变。
注意5:房子在征用范围内不得申请
登记在册的房屋在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内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征收决定公告后,市场主体申请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新设或者变更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补偿。
关注六:允许“双创”基地设立商务秘书企业
允许各级政府确定的“双创”基地和孵化器平台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服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设计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各种法律文件收发等代理服务以及其他配套的商务秘书服务。
我市拟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照多地”和“一地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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