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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18: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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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第16号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厦门片区通关便利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第16号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厦门片区通关便利化,与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自贸试验区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自贸区报关企业登记行政许可 自公告之日起,报关企业(含双重身份企业)登记行政许可特殊监管区域,下同)将在自贸区取消。报关企业登记备案。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自贸区申请人申请报关企业登记备案,应当向自贸区当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三合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视为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报关业务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将原件提交海关查验。对符合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备案条件的,海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备案期限为2年。企业需要延长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登记备案材料到保税区办理换证手续。保税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报关单位登记表》和变更后的A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自贸区复印件注册地海关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保税区报关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2.对自贸区报关企业实行“全国一地申报登记”。自公告之日起,自贸区报关企业取消跨关区报关分公司备案。自贸区报关企业除在厦门关区报关业务外,还可在厦门关区外、我国关境内各口岸、海关总署所在地直接开展报关业务。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特别公告。
5月12日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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