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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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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圳千亿财税是一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工商、财税、法律、知识产权、资质认证、企业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商务服务的综合性公司...
深圳千亿财税是一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工商、财税、法律、知识产权、资质认证、企业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商务服务的综合性公司。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公司注册、会计报税、商标代理、工商问题解决、公司注销、优惠政策解读等服务,以及法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专业税务筹划与风险大中型企业避让。
公司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专业团队,包括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他们凭借优秀的专业人才和熟练的工作技能,为各种不同需求的企业和公司提供服务。 ,亲自提供专业服务,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欢迎有需要的人联系。联系电话:13826528954 官方
一、审批依据:
《代理会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学历或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且为专职人员;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完善。
三、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地方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书面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附录 4)
3. 全职员工在该机构的全职聘用书面承诺书(附件3);
4、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4、申报方式:
登录财政部《全国代办会计代办管理系统》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代理会计合格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您所在区财政局将在线查询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地方财政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全面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厦财会[2022]2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会计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2021]20号)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财会[2021]号12)、为加强统筹协调,为确保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记账代理人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2 年 1 月 21 日
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放管服”改革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业发展活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依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业发展的通知》《关于以“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汇[2021]20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请贯彻执行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落实通知承诺。继续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夏财会[2021]2号)相关工作要求,全市范围内(不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通知承诺改革,代理记账机构自愿作出承诺的,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直接取消审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自贸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由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分别为湖里区和海沧区财政部门)管理。贸易区位于。保税区内企业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其证件仍然有效。
三、具体措施
(一)承诺通知。具备从业条件(包括企业合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过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是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履行通知承诺。申请机关可以自愿选择以通知承诺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各区级财政部门五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审查后,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项目。自贸区直接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在自贸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代理记账的相关内容,并符合具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金融部令第98号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可以直接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湖里区、海沧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审计与管理衔接机制,积极对接湖里区、海沧区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掌握营业执照,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针对企业情况,指导和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并将其纳入实践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督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区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中,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许可进行监督。经营企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在自贸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原湖里区财政部门和海沧区财政部门负责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2)找出监督对象的根据。每个区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跨部门监管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时监管行业动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和推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了解当地代理记账机构(包括在保税区注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将公司相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加强监管。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履行通知承诺的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行政许可颁发后两个月内,对以通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企业,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全覆盖验证。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虚假承诺或者严重失实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履行承诺的,按照《代理会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各区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每年代理客户300家(含300家)以上的大型代理记账机构实践。专项质检,同时按照不少于10人的抽检比例,每年对区内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实践质检。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3.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机构记录,采取通报承诺的方式。账务代理机构数量、承诺真实性验证结果等(见附件1)应于每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汇总报省财务部。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地区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办公室。
(四)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和信息披露,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会计系统。会计领域的不诚实记录。
(五)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代办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备案。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继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备案,并将备案资料报市财政局会计办公室。
(六)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市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厦门市簿记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控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行业协会将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更好地引导和服务全市簿记业健康发展。各区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簿记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积极做好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确保既公开又可管理。稳步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业发展活力。
(二)积极宣传改革政策。各区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做好多种形式的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认识,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推动形成社会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 ,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总结考核。各区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辖区改革进展,落实改革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双创、促进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各区级财政部门要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改革进展和典型经验做法向市财政局会计室报告。
湖里区、海沧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对自由贸易临时调整的适用情况区。 ),涉及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部分规定的中期评价,形成中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报会计部2022年5月15日前市财政局办公室。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形式(告知方式和承诺方式)
2、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价报告(模板)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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