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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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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没有年检的营业执照会影响贷款。年度检查过程:1.企业申请并提交年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2.登记机关受理和审查年检材料。3.企业支付年检费。4.登记机关应当加盖年检标志和印章。5.企...
没有年检的营业执照会影响贷款。
年度检查过程:
1. 企业申请并提交年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 登记机关受理和审查年检材料。
3.企业支付年检费。
4. 登记机关应当加盖年检标志和印章。
5. 企业的营业执照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
附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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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适用本办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资料,定期检查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资料。有正当理由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在6月30日前提出延期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延期三十日。企业应当对报送的年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注册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对注册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注册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和审查企业年审材料。
(三)企业应当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并一并交回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请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检验报告。
(二)企业委托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登记前经营范围为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有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商投资公司、企业还应当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进入清算的企业,应当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年检申报。
第九条企业的年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档案事项。
(3)对外投资。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业务情况。
该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报告仅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在现场加盖的年检印章不包括在内。
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年检内容不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驳回,并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有关登记项目、备案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书面审查,但需要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如有必要核实实质内容,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词缀的年度检验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返回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不满足要求,责令限期纠正,要求后,应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退还营业执照副本。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登记后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年检章。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年检材料的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公司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公司变更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三)公司是否按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虚报;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五)企业登记前属于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证书和批准文件是否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份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经营期限是否届满。
(八)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是否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企业法人年度检查资料的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企业变更住所、营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是否按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改变经济性质并办理变更登记。
(四)是否有提取、转让注册资本的行为。
(五)经营期限是否届满。
(6)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主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公司章程是否有修改。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下列方面的审查: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是否按照经营场所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事务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是否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项目,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注册前已经撤销,撤销或有效期过期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注册经营范围。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注册的经营方式范围内。
(六)合伙人变更名称、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七)合伙人变更出资额、出资方式的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需要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资料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变更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二)投资者的名称、住所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登记。
(三)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注册的经营方式范围内。
(四)是否按照投资者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名称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变更登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二)是否按照经营(经营)场所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是否按照变更登记的规定发生变更。
(四)其他经营单位所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企业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受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通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年检情况纳入企业经济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年检或年检不符合企业的规定,虐待和年检的使用费用,解除扣留索取或者收受被其他费用,费用,收集,对他人财产和谋取他人利益的,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检报告的格式和年检印章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年检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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