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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1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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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外省(市)企业申请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应亲自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办公厅主任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二)执业许...
外省(市)企业申请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应亲自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办公厅主任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全文和总公司复印件;
(三)总部在贵州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四)总部成立满4年,当年注册专职人员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2年内未受处罚的证明;
(5)由办公厅委派的3名以上专职人员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书(资格文件先转我省)、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贮证书。
(六)总公司合伙人(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议决议,由全体合伙人(合伙人)签字确认,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公司同意在贵州设立分公司;
2. 公司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由总公司出资;
3.设办事处三名成员和拟设办事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 总公司是否批准分公司章程。
(七)分支机构章程应当载明分支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总行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的解散等有关内容。
(8)办事处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应载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
(九)设立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十一)资金证明。
注意事项:
1、设立总办事处的时间在4年以上,每年注册专职20人以上,在申请设立分公司前两年内应出具原事务所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证明;
2. 拟设分支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分配到三家以上商号的总公司,拟设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可向商号颁发证书)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证明,由总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账户的验资报告或分支机构以存单形式的注册资本证明提供;
4. 其他证明材料应当与合伙企业设立附则的要求相同。
设立合伙办事处的注意事项:
1. 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验证,担保证明由申请人本人出具,并注明申请人可以专职从事业务,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等;
2. 备案证明为当年的备案证明(含委托备案协议),非本省户籍居民的,应当提供备案证明的公证书。
3.合伙人具有执业资格并从业五年以上的证明和品行良好证明,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颁发;曾在外省执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颁发执业经验证明。
4. 申请人目前工作的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或协议,证明申请人和事务所已就财务和业务的移交作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事务所注册成立后转移。
5、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人,还应提供申请人已退出合伙企业的证明,合伙企业是指原执业事务所已办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所有备案手续的事务所执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必须遵守《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事务所规则。
6. 如果办公室是租赁房屋,则需要向出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
7. 申请设立的机构应当至少提供三个备选名称。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相互对应,英文名称应以中文名称的拼音或意译标记。如果没有申请英文名称,应注明。
8、资金证明应由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上的存款应与合伙企业一致投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为人民币,审查期内不得使用。
9. 申请人申请设立机构,必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上签名,不得打印本人或他人的签名。
最好去贵州省司法厅咨询和处理。
希望对房东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接受。首先,处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处理材料
三、搬运过程
收据
接受
审查
决定
认证
证书
此项目为原始验证项目。如果你在网上申请,最多只能在现场完成一次。承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初步判断:1。1 .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 .申请人是否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所申请的许可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全部材料;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 (二)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发给驳回通知书;二、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不予受理的通知。检验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收货通知书。4、在5日内发现检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发出具体整改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改正的,当场一次性通知。
检查:1。在应用程序中1 .该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 .申请人是否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所申请的许可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全部材料;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 (一)现场能验收或者经现场整改符合验收条件的,直接进入验收环节,当场出具验收通知书;二、对一次性通知内容进行更正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决定验收通知;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通知书,则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受理。
检查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做出初步的评论,然后进入决策步骤。
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初步意见。
1. 申请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地点提出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以邮寄方式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采用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向企业登记现场提交原始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原始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三)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出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拒绝登记的,发给《拒绝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的,列印营业执照。
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四、处理的位置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府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B026、B027窗口。您可以乘坐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在政务中心站、新路口站、省展览馆站、青云路口站下车。
五、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内
6. 处理组织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处理费用
免费参与
8法律基础
贵州省网上办公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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