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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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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和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典当行以其动产、产权为抵押物或者以其不动产为抵押物,向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典当款利息、偿还典当款、赎回典当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实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实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名应当标明“当”字。其他经营组织、事业单位的名称中不得有典当字样,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当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和设施的营业场所;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
(五)法人股东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份相对控股权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条件;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的要求。
第八条当铺的最低注册资本从事房地产抵押和典当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从事产权质押和典当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当铺的最低注册资本为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价值、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
(一)证书的领取、更新和兑付制度;
(二产审查保管制度;
(三)协助核实被通缉人员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的建筑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1)营业场所设置录像设备(录像材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配备防护设施;
(三)设置库房、保管箱(柜、库),保管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
(4)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应有防护设施;
(六)具有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设立当铺,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当铺的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当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和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由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六)法人股东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从事典当业务满3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当铺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向每个分支机构划拨不低于500万元的流动资金。
当铺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铺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名称、住所、负责人、流动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接受当铺的设立或者当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申请后,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审批颁发《典当业务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下同)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本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领取《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典当行特种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当铺营业场所、库房的平面图和建筑结构;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管箱(柜、库)、消防设施的位置图;
(七)各种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安机关或者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审批。经批准的,发给《特种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对直接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发给《特种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签发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取得特种贸易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地、盟)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累计向境外转让股份超过50股的除外),应当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于每年6月和12月更新《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城市(地区、州、联盟)迁居、向境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变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批准,更新《典当行营业执照》。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国典当业发展不是很快,但却一直活跃在资本市场上。将典当的现代原有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渠道按照原有程序进行整合,是典型的转型案例。
一般我们所知道的典当行业务多为动产质押和货物典当,而较少涉及产权、房地产和债务典当。典当行的设立要求也比典当行高。从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延伸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来看,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典当行作为传统金融业的代表,也在逐步转型审计。要想发展,需要结合互联网融资渠道进行突破和创新。
典当行注册条件
1. 当铺登记必须要有两个法人股份,法人企业必须成立三年,每家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每家年总营业额在1500万以上;
2. 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3.当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当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业务范围;
2. 典当业务要求:高管至少4人,其中1人必须为评估师,其余3人必须具有3年典当行业从业经验,法人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法人不得为高管;
3.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 由文件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开设当铺的程序:
商务委:20个工作日发放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15个工作日到公安部发放行业特殊经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到工商税务总局办理许可证申请,共约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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