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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1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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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2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第一批行政处罚名单。无锡欧蒙服装整理...
2022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第一批行政处罚名单。无锡欧蒙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被列入名单。
西环刑[2022]50号
甲方:无锡欧蒙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826528954Y
法定代表人:张平
详细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锡张工业园锡昌路20号3103 3103
贵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已被我局立案侦查,审理已结案。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贵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贵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主要从事衣物洗涤,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洗涤工序,是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应当获得。事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记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被采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复印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函1份、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纪改字[2022]088号)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搬迁项目报告表、搬迁项目产业政策 接纳意见1份,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意见1份,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意见1份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收据1份、企业线索交接环评函1份等证明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按照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依法应遵守本规定。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0日下发并送达环保局处罚(听证)预通知(西环处罚通知[2022]48号),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您单位享有的代表权和辩护权 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已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贵单位接到通知后,表示并辩称:我公司租用无锡市悦鑫毛纺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鑫公司)场地,2020年3月,惠山区相关部门和悦鑫公司要求我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并为我公司提供了第三方为我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资料显示,2020年4月27日,国家污水管网出具了固定污染源污水登记回执。2022年2月16日,贵局到我司现场检查,发现粤新公司多家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3月11日,我司申请停止使用水、蒸汽动力源,并立即联系买家采购我司设备。未完成的订单也被送到其他洗涤和加工厂进行洗涤和烘干。我们公司只是在进行最后的收尾工作。受疫情影响,惠山区处于封闭管控状态。我们公司停产了,我们的员工也没有上班。直到 4 月 11 日才通知可以复工,但我们公司已经准备好关门了。我们不再继续运营,并一直在处理员工安置和设备搬迁。 4月21日,设备全部拆除,搬离我公司。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纺织外贸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外贸配套企业,基本处于半停产生产状态。请理解小微企业的困难,慎重考虑处罚。
由于贵公司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启动“两休三清理”相关工作,将于4月下旬停业。公司设备被拆迁搬离,不再具备生产能力,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基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经我局集体审议,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基准规定》,部分采纳贵单位声明的答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停业。下:(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形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表十四中的酌处标准:自由裁量权 20,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22,自由裁量因子的百分比值之和为 。
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查组集体审议,在酌情表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减少15倍,即 万元。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 万元和1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执行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的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贵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请在《支付通知书》规定的15日内持《支付通知书》到代理银行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局将处以罚款金额的每日3倍的罚款(追加罚款金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
本局将为你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跟进并监控情况。
四。行政处罚解除的途径和期限
贵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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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伟尚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6月3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惠山区洛社镇洛社商贸城3-2-501。无锡市。
无锡伟尚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320206MA1MNXQD6L,企业法人为姜思涵,公司目前正在营业中。
无锡伟尚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配饰的研发;纺织品、服装和家居用品的销售;禁止进出口或交易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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