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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4: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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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济南市总部企业成长激励政策(1)、政策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济南市总部企业成长激励政策
(1)、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正办发[2018]32号)
(2)、政策内容
1、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山东企业100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2、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0万元的奖励。
(3)、适用对象
根据《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确定的总部企业。
(4)、适用时间
1、应在当年或次年提交申请;
发布渠道:济南发改委官网;
2、2018年12月自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5)、申请条件
1、总部公司首次被评为“山东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
2。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
(6)、申请材料
申请成长激励政策,需提交入选500强、100强的相关证明。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相关信息负责人)必须报告。
二、济南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激励政策
(1)、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
(二)政策内容
总部企业缴纳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缴纳的注册资本1给予一次性资本奖励。
(3)、适用对象
根据《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确定的总部企业。
(4)、适用时间
1、申请应在当年或次年实缴注册资本;
发布渠道:济南发改委官网;
2018年2月2日起自2023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5)、申请条件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6)、申请材料
申请实缴注册资本扶持政策,需提交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证明。
三。济南市总部企业出台激励政策
(1)、政策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
(2)、政策内容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竞标建设总部办公用地,对总部企业给予土地出让总价和建筑安装费50的补贴;
2、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成本的50给予补贴;
3、在我市租用总部办公用房自用(不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住房),可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4、以上补贴由企业自由选择,不可重复享受。
(3)、适用对象
根据《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若干政策,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认定为新增总部企业。
(4)、适用时间
1 申请新购或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法人企业应取得其已建(购)用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2018年或下一年度申请;
发布渠道:济南发改委官网;
2、自2018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5)、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但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法人企业,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以下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纳入全市统计年不少于30亿元,全市不少于30亿元。缴纳税款2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从原注册地新搬迁的法人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已与市政府签订合同。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下年度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纳。出资额2000万元以上;
3、符合济南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已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同意为可直接认定企业。
(6)、申请材料
申请出台鼓励政策,需提交建设(购)补贴申请表、土地证明、工程结算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的发票。
济南注册公司补贴如何发放?
各类首次开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后,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开办企业缴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家(离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工作是创业)参加原单位。除保险外),一次性发放1万元的开办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收本市生源2年内毕业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月以上所创办的企业,可按申请应聘。对发展补助期间创造的就业岗位,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发展补助,每个岗位2000元。
正常经营是指企业向新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月工资,并有正常的经营收入。
法律依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长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陷入资金困境的中小微企业,严禁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贷款利率将波动10以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开通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提供个性化的资金支持。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对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担保率不超过,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利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捷、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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