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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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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1年6月29日,威海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沉杰,股东、监事李嘉丽获悉,...
2021年6月29日,威海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沉杰,股东、监事李嘉丽获悉,有人自称是荣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荣鹏公司。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曾试图抵押、转让荣鹏公司的财产,但他们并不知情。最重要的是,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提交程序的人,这让他们很惊讶。 !
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沉杰和监事李嘉丽,他们当然知道转让房产的严重性,这就是让他们破产的节奏!沉杰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立案查处,严惩其犯罪行为。这时,身在福建的李嘉丽也赶回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月29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环山派出所受理此案。同时,荣鹏公司、沉杰、李佳丽也向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审批局)投诉,要求吊销变更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办理。
沉洁、李嘉莉报案并求救。另一方面,他们最想知道的是,谁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法人?什么目的?
他们赶到审批局提出申请,询问登记档案的变更。经查询,是河北衡水人邵某春提交的手续!
奇怪的!邵某春是谁?沉洁和李嘉莉还是一头雾水!
随着查询的深入,他们发现邵某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聘书、公司注册(备案)申请中使用的印章是伪造的,而股东李嘉丽在公司注册登记表中使用的身份证件是伪造的。变更申请也是的。伪造。
然而,在看到邵某春于2021年4月1日提交的《融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决议》)后,只有公司另一“股东”杨某辉和记录人杨某某红,签了名,案件的线索终于找到了。
这时,沉杰想到了另一个案子——(2021)陆1003民初3793号案。
2021年6月7日,杨某敏作为法定代表人,鹏公司以原告向文登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登法院)起诉沉杰,文登法院以(2021)陆1003民初3793号受理本案;杨志敏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但选举杨某敏本人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该决议由股东杨某辉和记录员杨某宏单独签署。 ——两份《股东决议》的日期均为2021年4月1日,但内容不同,均由杨某辉单独签署。
文登法院原定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7月23日,杨某民得知沉杰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告诉文登,他已经与沉杰进行了谈判,理由是他已经与他进行了谈判。沉杰。法院申请驳回此案。文登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会认真处理。
据此,真相大白:原来这一切都是杨某辉策划的。
经调查,事件起因是沉杰与杨某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需要从头说起:2011年8月6日,沉杰与杨某辉等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荣鹏公司80股股份中的30股转让给杨某。阿辉和另外两人。 2011年8月11日,杨某辉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取得30股权,依法成为荣鹏公司总经理。但接手后,杨某辉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支付股权转让余额,未配合公司经营管理,未参加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大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并将加盖公司公章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保险箱钥匙擅自从公司拿走,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公司。
沉杰于2012年6月14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辉等人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股东和总经理职责,支付股权转让款平衡。两年后,2012年6月16日,威海中院作出(2012)威商初字第56号判决,驳回沉杰的诉讼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沉杰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黄金损失损失和罚息。
“他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我提起诉讼,合同无效,让我赔钱。这个判决太可笑,太可笑!我不能接受!”沉杰说
20日起,沉杰先后在荣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院原副院长龚建军涉嫌违法犯罪。
这份报告持续了七年。在政法教育整顿中,龚建军法官终于倒下了。 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威海中院将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龚建军涉嫌严重失职、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威海市环翠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
当然,宫建军的倒台,或许不是沉杰七年上报的结果,但毕竟这让面临崩溃的沉杰松了口气,却又让杨某辉焦躁不安:审判长,参事宫建军被查,如果有关部门继续深挖纠正其误判的案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杨某辉决定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冒险——更换法定代表人,形成既成事实,或许能变被动为主动。
这是文章的开场白。
两案办完,再说说“邵木春变更法人案”:2021年7月10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根据沉杰、李嘉丽的举报材料和大大量事实证据 进行刑事调查。 2021年7月15日,审批局还通过伪造荣鹏公司印章、采用作弊等欺诈手段变更法人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下发了听证通知和听证会。 7月14日、21日两次通知。拟撤销变更登记,举行听证会。
2021年8月2日的听证会上,审批局工作人员现场与杨某辉对质,他承认公章是私刻的,邵某春提交的变更材料所使用的印章与记录封印! 8月3日,审批局撤销原法人变更,将原法人恢复为沉杰。
值得肯定的是,在本次风险应对中,审批局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对机制,撤销并恢复法人登记,确实起到了防止形势恶化的重要作用。融鹏及时止损。
公司不动产及法人已被保留,但因杨某辉等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仍在并逐渐蔓延,导致荣鹏公司账户至今无法使用,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不能用。更有什者,杨志辉指使妹妹杨志敏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非法发布“威海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遗失作废”的信息。 (山东)”。这种行为再次出现。严重扰乱和破坏了荣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导致荣鹏公司至今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这一切,都是威海中院法官龚建军一反常态,将沉杰的股权拍卖而造成的。
2021年1月15日,威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沉杰持有的荣鹏公司60股权,以偿还杨志辉的股权转让款。据威海中院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显示,2021年1月16日,优先购买权人李嘉丽、杨志辉及第三人同时参与拍卖,杨智汇最终以最高价中标。
根据威海中院执行卷宗第411页至第414页,威海中院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和1月26日制作执行笔录,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杨志辉向执行法官陈述: “根据执行人参与拍卖的结果,他申请申杰持有荣鹏公司60的股权,杨志辉买不起1万元的拍卖交易价,所以申请了本案的执行金额”、“在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后,代理执行,并考虑到相应的风险,我们仍坚持申请申杰持有的荣鹏公司60的股权。”沉杰所持荣鹏公司60股权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标的物支付拍卖价款截止日期为2021年2017年1月23日,杨志辉在1月26日10000元的拍卖价格成为既成事实后,其代理人与执行法官协商,申请获得沉杰在荣鹏公司60的股权。根据法律规定,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余款的,拍卖成交不予确认。根据“淘宝网”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和《在线招标中标确认书》,优先购买权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案,请求威海市中级法院严格遵循“网络招标”。 《中标确认书》和《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投标人杨志辉按时交付标的网络拍卖的交易款。但2021年1月26日,威海中院批准杨志辉不按规定支付拍卖价款的申请,允许杨志辉以等额债权在拍卖价上顶。这完全侵犯和严重损害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还恶意勾结杨志辉,帮助杨志辉规避法律风险,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在本次拍卖中,威海中院不仅剥夺了第一买主的权益,而且违法,程序严重违法。
为此,沉杰、李嘉丽相信《执行监督申请书》:
威海中院违反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杨志辉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标的物,但裁定执行人以等额债权抵销拍卖交易资金,违反了法律,执行是非法的。
它基于两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抵销拍卖成交价款,仅规定执行人参与竞买人不得支付押金。执行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但威海中院仍裁定执行申请人杨志辉申请了标的人沉杰持有的荣鹏公司60股股份。到执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的规定》,使用以债权抵销拍卖价款,且仅在标的物已被拍卖、通过第一次或第二次拍卖失败等情况,且仅在无人出价或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使用拍卖。底价适用于执行法院以抵消债务。申杰的股权在淘宝网被依法拍卖。参与投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人的执行人等第三方,先后进行了数十次投标。威海中院执行。
此外,沉洁、李嘉丽还认为,本案执行拍卖程序是违法的。
威海中院在拍卖沉杰所持有的荣鹏公司60股股份过程中,未以书面或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合理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李嘉丽,侵犯了李嘉丽的合法权益,嘉力已向山东高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合法权益。更荒唐的是,李嘉丽曾两次向威海中院执行法院提出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申请,但威海中院并未对该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威海中院执行法院法官同意李嘉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面对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沉杰、李嘉丽认为,威海中院相关执行法官和申请人杨志辉存在转移违法利益的可能。合法权益。
“其实,龚建军已经过审查,违法者受到了严惩。这对我来说是一种安慰,但我还是强烈希望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陆号监督撤销(2019)鲁十知会第69-4号执行依法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使法律显刚性,法制显正义。”沉杰说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法院。如果我们能坚持法律制度和道德,我们怎么能得到这个案子?当然,龚建军法官的结局也给中国司法界上了一课,任何挑战法律和正义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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