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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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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济民三出字第1074号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5)济民三出字第1074号
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冯**。
叶**,江苏******事务所。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超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胡**代表,济南市天桥区******超市老板,注册号37010******,家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湘仪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仪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超市(以下简称济南******超市),11月9日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叶**、原告湘仪本草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香益本草声称,原告拥有“仙益本草”注册商标,原告获得了仿冒被告销售的原告商标的红景天幼白精华素和爽肤水。 .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支付合理的停止侵权费用5000元,并在当地知名报纸上消除影响.
被告济南******超市未对诉讼作出回应。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湘仪本草拥有第7378920号“平价本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平价本草INOHERB”商标标识,核准使用商品(类3)洗发水;去污剂;抛光剂;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10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应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见证,原告代理人在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两盒“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爽肤水和一盒“平价本草”红景天嫩白精华,并支付了45元。公证员会对经过公证的货物拍照并封存。在庭审期间,密封的产品将被开封。包装正面标有“平价本草INOHERB”,包装背面标有“生产商:上海香怡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上海香怡本草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鉴定证书,辩称上述产品不是原告生产的,是仿冒原告商标的商品。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凭《平价本草》第7378920号商标注册证、江苏省南京秦淮公证处宁秦证民内字第3483号公证书()及所附货物、身份证明及公证费发票证明,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接受并确认上述事实。原告还提交了临时收取调查费证明,证明其委托南京中邦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证据并支付了调查费2000元。经审查,法院认定该证据并非正式发票,原告未提交。合同证明上述委托事项是客观发生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湘仪本草第7378920号注册商标“尚仪本草”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为限。原告湘仪本草对化妆品等商品上的“平价本草INOHERB”标识拥有专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包装上仿照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该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能证明货物是你自己合法获得的,并说明供应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售货物的合法性,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原告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但证据不足。其他有待综合认定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当地知名报刊影响的请求与被告侵权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商标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1、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3789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尚义本草》;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超市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香怡药材有限公司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37被告人济南市天桥区******超市5元、800元。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六份副本,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13826528954),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王云
代理法官王俊和
人民陪审员高磊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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