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2-07-21 17:31:58
2010
内容摘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的,它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在经济上或法...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的,它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在经济上或法律上都不是独立的。分支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其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并遵守总公司章程;
三、分公司在人员和管理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和主要管理人员由总行确定任命,并根据总行的委托或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分公司不具有独立财产,其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为总公司资产。基于上述特点,本条明确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登记后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地点、负责人、经营范围。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件和身份证明; (5)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批准,或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必须经批准登记的项目的国务院,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程序
申请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全部补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应当决定受理。 .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告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人书面说明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有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经当场通知后,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收集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的证明。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的。正在调查的,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邮件。公司登记机关除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外,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受理”。 《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登记: (一)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被受理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出的申请被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3)以电报方式提出的申请、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与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提供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决定不注册。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作出批准设立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公司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决定准予注销公司登记的,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没收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事先作出不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程序的权利。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缴纳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支付;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不予补缴。取得《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已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入公司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上一篇:徐州公司注册业务多少钱
下一篇:徐州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多少钱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