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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1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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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信息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14条措施推动昆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
信息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
14条措施推动昆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发展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 《云南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云政办发[2017]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和《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号),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昆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市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1.优化资质管理。对本市企业,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晋升限制,昆明市试点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纳入相应总承包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省级主管部门;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接)建设合同金额5亿元以上,在昆明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市,对应于市政当局许可范围内的最高资质等级。推进劳务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炼钢等经营性企业,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规定实施专业经营资格备案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二是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保障保险的应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函担保保险,包括工程招投标担保保险、工程质量担保保险、合同履约担保保险、工程款担保保险。各市场主体可通过提交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的有效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等有效保函替代相应依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予以受理,并鼓励招标人免收投标人保证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服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是规范工程价格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建设需要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当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提供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的结算期限、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等,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子单位项目或子项目验收时,原则上应及时完成工程款支付结算,不得因设计变更或项目谈判等原因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费用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扣除临时款),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会配合)
4.培育优质建筑业企业。大力发展资质以上施工企业,根据综合实力和声誉对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定期评选建立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名录。根据新统计,对当年产值超过3亿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为综合甲级施工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纳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五、充分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利用。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信誉良好的重点建设企业合作,提倡采用工程总承包、全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筑,促进投资、设计、开发。 、建设、运维、零部件生产全产业链的发展。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和昆明建筑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市政工程、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大型水利设施等施工技术、资质的建设和业绩等信用要求较高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政服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属国企合作)
6.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考虑列入信誉良好的建筑企业名单的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与地方国有企业、省市独立法人建设企业合作。市外建筑企业以总承包方式在昆明承建工程,鼓励与有信誉的专业承包企业合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政服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
七。大力发展楼宇产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企业在昆明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将优先保障当地综合性、档次某总承包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实训基地、预制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符合条件并注册为独立法人(承诺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的建筑企业,按照市级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管委会(假期)地区将合作)
八。鼓励建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综合混改等方式吸纳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信用评分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绩效和信用评分的依据。鼓励昆明建筑业企业开展组建、兼并重组,整合产业链资源,发展集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经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建筑业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协调)
九、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隔震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支持地方央企、省市建设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市级相关激励政策给予奖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10.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责任,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打造一批覆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大力推广装配式楼梯板、装配式楼板和装配式内外墙板。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到2025年,新开工区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系统的建筑比例将稳步提高。鼓励市政管网和综合管廊采用预制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政务服务、统计、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区和开发(度假)区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招投标、施工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建立工程运行信息季度沟通机制,定期共享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准确掌握行业和区域工程运行动态;根据需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政服务局、市人社局牵头,县(市) ) 区人民政府,与发展(假期)区管委会合作)
十二、加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限制性水利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开始记录)。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重点检查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及时编制风险较大的分项项目专项计划,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的高支撑模板、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空作业平台等重大隐患,现场粉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项目各参与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工作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临时建筑工地、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架。防火性能、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电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实施。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具备消防安全知识,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建筑业诚信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银行》《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综合运用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综合评价结果,对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大信用信息应用和实践力度。健全完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涵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企业信用状况纳入招投标评分体系,对招投标活动中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对参与政府组织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行动的企业,给予信用红利,树立榜样,激励先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政服务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休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四、加强就业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休假)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职责和任务。职能责任和完善配套政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相关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安排。原则上,昆明市县(市)区、开发(休假)区已出台扶持建筑业政策的,企业可按高标准奖励补贴政策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上述14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政策如有新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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