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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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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限制养犬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都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好顺佳。今天好顺佳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惑。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这个城市的条件。
第二条本市限制养犬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东部城区、中心城区、西部城区、郊区二环以内、大树山旅游区、萝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管理。
第五条限制养犬区每户只饲养小型观赏犬一只,禁止饲养凶猛犬和大型犬。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凶猛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个人申请在限制养犬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常住或者临时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单户住宅。
第七条限制在养犬区域实施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限制个人在养犬区饲养小型观赏犬,科研单位饲养用于科研实验的犬只,表演团体饲养犬只作为表演道具,重点保护单位饲养护卫犬,盲人饲养导盲犬残疾人养残疾犬,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畜牧业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和犬只健康检查和免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应当在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批准证和犬证》。
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养犬实行年检登记制度。犬主应当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犬只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进行年检登记。
第十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年检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提高科研实验犬、表演犬、护卫犬、导盲犬、残疾犬的登记费和年审登记费。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收取的犬只登记费和年检登记费,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限制养犬工作的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的,应当携带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养犬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健康证明。按要求。检查和免疫证明。进城暂住的,必须按规定到市公安部门申领犬种许可证。
外人不得携带强壮的犬类和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犬只被出售、赠与、续展、遗失、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犬只饲养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查验、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在限制养犬区进行商业性养犬。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将犬类带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 狗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带小型看门狗外出时,必须给狗贴上标签,拴上链子,并由成人牵着;
(6)立即将狗排出的粪便清除到室外。
第十六条 设立为犬只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和犬只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犬只交易必须持有《犬只批准证书》方可进入犬只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当地卫生防疫站或者医院诊治防疫,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立即猎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自行猎杀的,由公安部门强制猎杀。疯狗尸体必须在指定地点焚烧,费用由狗主人承担。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发现狂犬病地区的疫区进行疫情调查和治疗。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制养犬区从事商业性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征收;
(二)饲养强壮犬、大型犬,或者携带强壮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没收犬只,对犬主处以每只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登记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并处以每只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外人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未取得养犬证、未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取得免疫注射证明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犬主携带犬只到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进城暂住的,必须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向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繁育许可证》。拒不缴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犬只的主人进行处罚。处以每只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逾期不办理犬只繁育许可证年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年审登记手续,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500元以下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五)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犬种许可证;人工监管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保管;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为犬主和公共场所管理。对人员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犬只饲养许可证;
(九)携带犬只未及时清除犬只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设专卖店、医院(诊所)、犬只交易市场从事养犬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垂直伤人;
(二)倒卖、伪造、变造犬只养殖批准证书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只管理工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具体适用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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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注册养犬公司
目前,合肥市实施的养犬条例为2000年实施、2000年修订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随着合肥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法规已不能满足加强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9月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9 年 1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
调整养犬限制区域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三条。内容涵盖总则、犬只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收养、诊疗管理、法律责任等。
《条例(草案)》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地产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把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参与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日常巡查、抓捕、围堵、追捕并杀死狂犬病犬,并及时发现和调查非法养狗。
原规定将限制养犬区界定为市区二环内、大树山旅游区、萝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显然,这已经与合肥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需要调整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管理。本市实施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重点地区每户限购一户
实施重点管理区域犬只免疫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接种疫苗和登记注册的犬只。个人养犬只限每户一只,不得饲养违禁犬。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和销售犬只。禁养犬的标准和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条例(草案)》指出,申请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20日内,将犬只带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场所。
犬只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饲养的,犬主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换发养犬登记。
犬主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住址或地址发生变化,所饲养的犬只被出售或赠送给他人,犬被遗弃送至犬舍,犬死亡的,犬主应当在15日内前往持犬只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禁止携带违禁犬类进入重点管理区域。
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6岁以下不能单独遛狗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养犬人在养犬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让或驱赶狗来恐吓或伤害他人;不影响公众环境卫生;不虐待、弃犬;不得擅自掩埋、丢弃狗尸体;不得伪造、变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证。
在重点管理区域带狗外出时,应佩戴狗牌和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超过两米;主动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电梯或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开他人;立即清理狗粪;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狗。
为加强对养犬人的严格约束,《条例(草案)》禁止非法养犬、无证养犬、不遵守规定带狗外出、扰民、致伤等行为。其他等行为已经确立了法律责任,加大了查封、没收等执法手段。特别是犬主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非法饲养、禁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犬主不予犬只登记,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据悉,《条例草案(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社会各界可向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司法局(立法院)写信或发邮件提出意见。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
可以第一时间把你的意见发到相关邮箱~
所有社会和住宅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也应该传播这个词,
文明养犬,从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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