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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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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果想在宁波注册外资公司,首先要了解当地公司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今天,好顺佳组织了宁波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
如果想在宁波注册外资公司,首先要了解当地公司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今天,好顺佳组织了宁波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宁波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
不涉及任何行业,有限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外国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注册资本要求。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外币可按汇率结算)。
最低标准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两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出资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企业法》、《合作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仍然适用。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审批企业”《关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合营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首期缴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出资年限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注册资本≤500,000美元,1年
500,000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年
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为期2年
300万美元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3年
1000万美元<注册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
第一条 保护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必须是合营者拥有的现金、合营者拥有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没有建立任何担保权益。等待。
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出具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证明。
第三条 合营各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设备或者其他财产,或者合营企业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不得使用该财产、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 出资保证其他方的财产和利益。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出资期限,并按照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合同约定缴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出资。
合营合同约定分期缴付资本金的,合营各方第一期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3个月内缴足。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合营企业视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支付注销费用。对未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各方缴纳第一期出资后,合营合同约定的其他分期出资期限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出资或者未缴纳出资的不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资。
未在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内缴足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被吊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或者缴纳出资的,构成违约。非守约方应督促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纳或缴纳出资。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视为违约方放弃合营合同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非遵守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批准另找合营方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合资合同。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按照合营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出资的,合营企业应当结清出资。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另设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其批准证书。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被吊销后,合营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注销;未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或任何一方不遵守以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出资期限且未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就合营各方支付资本金的期限签订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就缴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又未缴纳足额出资,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筹建或六年内无法开业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数月,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被吊销后,合营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注销;未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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