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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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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注册香港公司代理
智仁案例
2021年12月11日,浙江智人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圆满落幕。 1月11日起,我们将继续展示获奖经典案例和优秀产品,旨在塑造律所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优秀案例和经典法律服务产品的创造,促进法律领域的升级与融合。服务水平。打造“智人”专业品牌,敬请期待。今天我们推送“经典优秀案例”系列。
【案由名称】
PM Export Hong Kong Co., Ltd. BOSHI Trading Co., Ltd.、Ningbo BASA Trading Co., Ltd.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PM 和 BOSHI 都是在香港注册的 A 公司,2020 年 6 月 2 日,PM 公司作为采购方与 BOSHI 公司达成了三份无粉乙烯基手套的销售合同,同意2020年6月12日发货,从宁波到目的地迪拜。合同签订后,PM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BOSHI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
2020年7月下旬,BOSHI公司表示4个集装箱货物对应的货款被退回,PM公司同意。 2020年7月24日,在中国大陆注册的BASA公司通过邮箱向PM公司出具《订单货款退款保证书》,承诺将未供货商品对应的款项退还给PM公司。 2020年8月,PM公司也发现收到的货物有短缺。应为BOSHI和BASA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退还缺货货款。美元被添加到总余额中。但最终BOSHI公司和BASA公司均未按时返还全额货款,PM公司将BOSHI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货款,同时要求BAS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博世公司的还款义务。
【办案流程】
作为PM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发现被告博世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香港,但涉案采购合同和博世公司官网均显示其联系地点为中国宁波,提供的名片BOSHI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颖也显示公司地址在中国宁波。 BOSHI公司的联系电话和交货地也是宁波的电话号码和宁波港口。客户与BOSHI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赴宁波与博世公司洽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博世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宁波。股东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要营业地的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要营业地。 “所以代表法官判断,本案可以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审理,我国大陆是博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BASA和BOSHI在经营、人员、办公场所、财产等方面存在高度混淆,两家公司不仅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完全相同,而且使用的也是相同的。网站、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日常与 PM 公司打交道的员工经常会混淆两家公司的身份。同时,BASA发出的信函使用了BOSHI的信笺抬头,BASA也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承诺履行对BOSHI的债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巴萨公司和博时公司完全违反了独立法人资格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判断,两家公司构成混合法人资格,BASA公司已采取行动表明其已加入BOSHI公司的债务,BASA公司应对BOSHI公司的债务负责,清偿义务为连带责任。在取证方面,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购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方承诺退款等大部分案件事实都是通过群聊进行的。和电子邮件,代理人建议案件当事人电子证据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句”,检索了大量与本案相似、终审判决中人格混杂、连带责任的案件,编制了类比lar 案件检索报告,并提交给法院供其参考。
【代理结果】
经过法庭严格的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PM公司与BOSHI公司已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终止达成协议,BOSHI公司未履行部分应退还。同时,法院也接受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见,应适用大陆法律,两被告构成混合人格,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最终,法院维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博世公司退还原告PM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损失,被告BASA公司对被告博世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办案要点】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点:
首先,如果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内地,可以使用主要营业地法——即中国大陆法。
其次,在确定准据法的基础上,本案是又一非常典型的关联公司人格混合案件。
法人人格混淆是指公司之间在组织结构、财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法人人格高度一致的现象。传统的否认法人人格只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对公司背后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否认关联公司人格是为了遏制债务从控股公司流向控股公司。股东,然后从控股股东到其他公司。关联公司受股东约束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合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平,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关联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公司法》第 20 条。 .
【介绍】
林芳
浙江智人事务所
外事处处长
学历: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事
实践座右铭:
诚信办案,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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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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