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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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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可出租商业写字楼、写字楼等办公场所。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知道该地址是否可以用于注册公司。如果您已经注册了公司,您需要进行分...
1、可出租商业写字楼、写字楼等办公场所。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知道该地址是否可以用于注册公司。如果您已经注册了公司,您需要进行分部备案或者之前的公司已经变更,才能重新注册。见楼主 能否提供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其次,找金融公司或机构提供锚定地址。年费可用于注册公司。不能用于实际办公,仅供主播使用,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此外,此类注册地址通常不适用于小餐馆、美容院等。
3.园区地址。杭州有各种各样的创业园。入园可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4、具有两用性质的住宅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登记也可以使用具有商业和居住双重性质的住宅作为登记地址。因此,在杭州注册公司的企业家必须提前咨询工商部门,了解是否可以使用此类住所作为注册地址。如果允许使用,那么创业者的创业费用将大大降低。
宁波注册公司可以使用住所吗?
智仁案例
2021年12月11日,浙江智人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优秀案例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圆满落幕。 1月11日起,我们将继续展示获奖经典案例和优秀产品,旨在塑造律所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优秀案例和经典法律服务产品的创造,促进法律领域的升级与融合。服务水平。打造“智人”专业品牌,敬请期待。今天我们推送“经典优秀案例”系列。
【案由名称】
PM Export Hong Kong Co., Ltd. BOSHI Trading Co., Ltd.、Ningbo BASA Trading Co., Ltd.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PM和BOSHI均为香港注册公司,2020年6月2日,PM公司作为采购方与BOSHI公司达成三无粉黑胶合同该套装的买卖合同规定,2020年6月12日发货,从宁波出发,到目的地迪拜。合同签订后,PM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BOSHI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
2020年7月下旬,BOSHI公司表示4个集装箱货物对应的货款被退回,PM公司同意。 2020年7月24日,在中国大陆注册的BASA公司通过邮箱向PM公司出具《订单货款退款保证书》,承诺将未供货商品对应的款项退还给PM公司。 2020年8月,PM公司也发现收到的货物有短缺。应为BOSHI和BASA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退还缺货货款。美元被添加到总余额中。但最终BOSHI公司和BASA公司均未按时返还全额货款,PM公司将BOSHI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货款,同时要求BAS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博世公司的还款义务。
【办案流程】
作为PM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发现被告博世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香港,但涉案采购合同和博世公司官网均显示其联系地点为中国宁波,提供的名片BOSHI公司法定代表人Ying也显示公司地址在中国宁波。 BOSHI公司的联系电话和交货地也是宁波的电话号码和宁波港口。客户与BOSHI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赴宁波与博世公司洽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博世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宁波。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要营业地的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注册地法律为准。主要营业地点。因此,代理人判断本案可依据我国大陆的法律审理,我国大陆是博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BASA公司和BOSHI公司在经营、人员、办公场所、财产等方面存在高度混淆,公司不仅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相同,而且使用相同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在PM公司工作的员工经常使用两家公司的身份。同时,BASA公司发出的信函使用的是BOSHI公司的崛起,BASA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履行对BOSHI公司的债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BASA公司和BOSHI公司完全违反了独立法人资格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判断,两家公司构成混合人格法人,BASA公司以诉讼方式与BOSHI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BASA公司应对BOSHI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本案的大部分事实,如合同的订立、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方的退款承诺等,均通过群聊、邮件等方式进行。因此,代理人建议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我们还运用“同案同判”的审判规则,检索了大量与本案相似、终审判决人格混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编制了类似的提交病例检索报告。法院供其参考。
【代理结果】
经过法庭严格的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PM公司和BOSHI公司终止了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商定BOSHI公司应退还未履行的部分货款。同时,法院还通过了原告代理人的代表意见认为,应适用大陆法律,两被告构成混合人格,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维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博世公司退还原告PM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损失,被告BASA公司对被告博世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办案要点】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点:
首先,如果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内地,可以使用主要营业地法——即中国大陆法。
其次,在确定准据法的基础上,本案是又一非常典型的关联公司人格混合案件。
法人人格混淆是指公司之间在组织结构、财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法人人格高度一致的现象。传统的否认法人人格只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对公司背后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否认关联公司人格是为了遏制债务从控股公司流向控股公司。股东,然后从控股股东到其他公司。关联公司受股东约束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利用人格混合逃避债务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平,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关联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公司法》第 20 条。 .
【介绍】
林芳
浙江智人事务所
外事处处长
学历: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事
实践座右铭:
诚信办案,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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