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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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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宁波市场监管行政执法12件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传销、...
1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宁波市场监管行政执法12件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传销、串通拍卖、虚假注册、价格、产品质量等, 机动车检测等
2021年,宁波市场监管系统先后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教育培训机构、电源转换、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部件。共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0338件,其中重大案件2412件,罚款、没收1万元。
打着创业电商之名,其实是传销
2020年11月19日,宁波某网络科技公司与他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同意采购“通络祛寒保健液”。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等6人,每人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建立了初步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该模型在试用期间分为经理、经销商、主管和销售员四个级别。以上六人为当事人的“核心合伙人”,未来当事人电商平台上线后,“核心合伙人”将能够参与平台的业绩红利。 .
随后,模型中的人员或其他“合伙人”将培养9位消费风险投资家。每位消费创投需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9900元。每成功推荐一位消费创投的“合伙人”,可获得300元的推荐费。同时,该模式中的经理可获得2500元现金回扣,经销商可获得1000元现金回扣,主管可获得300元现金回扣。 ,试用期内的3名业务员每人可获得1120元现金回扣,其余2440元归当事人所有。
该模式下,成功推荐消费创投人达到9人后,消费创投人将成为试销员,如果试销员推荐的消费创投人数量大于等于3人,则进行升级转为Supervisor,原来的Supervisor将升级为经销商,原经销商升级为经理,原经理退出此模式,成为“核心合伙人”。如果试用期内销售人员推荐的消费风险投资人少于3人,试用期内销售人员将退出模式,成为当事人的“合伙人”。比例分红。
为快速聚集“合伙人”,各方聘请讲师以集中培训学习的名义,向消费创投和潜在消费创投进行宣传讲解他们即将推出的“无假电商平台”。并承诺电商平台上线后,各方的“合伙人”将是电商平台的VIP会员,同时根据其推荐的消费创投数量,将按比例参与电商平台总销售额的业绩红利。此外,电商平台上线后,VIP会员可以从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一级粉丝、二级粉丝等不同级别的会员中获得不同比例的业绩红利。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其中,成为党的“核心合伙人”后,绩效奖金也会相应增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引诱部分人,使其失去正确判断,主动向当事人支付9900元投资资金,成为“合伙人”,积极开发推广升级销售模式,让他人加入派对。
截止2021年5月11日,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封。当事人通过上述销售模式的推广升级,发展了280名“合伙人”,共筹集1万元投资资金,销售“通络感冒保健”共5600瓶“液体”,共计货款1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上市公司员工因“出售”侵犯商业秘密信息被罚款10万元
2021年2月4日,当事人王某某作为慈溪市某上市公司专家向外界披露,公司2021年度事业部经营计划及预算,营地条件和其他相关数据。
经公司确认,以上内容为其真实经营情况,属商业秘密,尚未对外披露。经查明,事发前,涉案当事人均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各方对外披露的业务数据和经营策略主要来自其所在公司的内部工作交流群,该群成员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2020年2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多次未经公司授权,以每小时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咨询价格向外界披露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法所得总额为1元。
双方在加入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项目数据、策划方案、营销策略和未披露的财务数据和其他技术和业务信息”,并指出“当事人有义务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转让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为除履行职责的目的、目的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处罚。
低价中标后,以差价串通拍卖的12套单位被罚款。
2021年5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象山农资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串通拍卖11艘三免船,各被处以2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00万元元。
2020年11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公安局移交的一起涉嫌串通强行交易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据了解,2019年4月3日下午现场拍卖前,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大厅聚集了约40人,其中竞标人18人。讨论的主要内容如下:“少做几次,杨某某出面,大家扛几下就够了;拍卖后,大家私下拍卖,多出来的钱大家平分;杨某某出面赢了中标,标价250万元,中标后,大家去人民广场私拍。”
拍卖开始后,18位竞标者中有4位举牌10次。当杨某某要价250万元时,他看了看身后的其他投标人,没有再出价。结果,杨某某以250万元的价格中标,明显低于部分投标人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心理价位。
交易大厅拍卖结束后,上述聚集人群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抵达郸城人民广场,起拍价为250万元,最后是陆某某、张某某(象山拆船法人代表)有限公司)以380万元的价格获得。上述人员同意将人民广场竞拍价与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的130万元差价分成27股。股数确定后,当场登记符合入股条件的人的姓名和银行账号。用手机拍照作为分钱依据的一定事实。报出后,差价不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竞买人在拍卖中恶意串通。该局依法对山某农资有限公司等12人提出异议。处以2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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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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