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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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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浦发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申请增加薛和荣为被执行人案问: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将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添加为被执行人?【案件索引】一审...
浦发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申请增加薛和荣为被执行人案
问: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将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添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永振上初字第568号(2010年8月19日)执行: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永振展民字1118-1号(2011年5月10日) 【事实】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镇海浦发银行) 被执行人:潘荣坤 被执行人:龙邦义(潘荣坤夫人系) 被执行方:盐亭市百超利汽车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超利公司) 被申请人:薛和荣以下简称海达公司)购买了五台注塑机合同总价620万元。合同还约定,在货款或银行抵押款未足额支付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归海达公司所有。 2008年6月26日,镇海浦发银行与潘荣坤、龙邦义签订设备抵押贷款合同。根据合同,潘荣坤、龙邦义向镇海浦发银行借款434万元,向海达公司购买。注塑机5台,贷款期限18个月;合同签订后,百超利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此后,镇海浦发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潘荣坤只偿还了248万元。因此,镇海浦发银行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0年8月19日出具(2010)永振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潘荣坤、龙邦义共同返还镇海浦东开发。银行借款本息超过270万元,百超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镇海浦发银行于2010年9月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镇海浦发银行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增持百超利公司股份被处决的人是冬雪和荣。镇海浦发银行提议:2008年10月15日,百超利公司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至1500万元时,公司股东潘荣坤购买了4台注塑机(合同总价537万元)根据评估价860万元作为其个人增资部分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不仅以公司资产作为个人财产,还溢价投资,潘荣坤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 2008年 2008年12月16日,潘荣坤将其持有的1500万元股权中的1200万元转让给薛和荣,并同意将所转让股权中应承担的债权债务相应转移给薛和荣。故申请增加百超利公司现任股东薛和荣为被执行人。薛和荣辩称:作为受让股东,其已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支付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入股后不存在出资情况。镇海浦发银行追加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 【审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执行审理认为,股东增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法定增资义务,增资责任应当与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注册资本为准。相应地判断。本案中,镇海浦发银行与潘荣坤、百超利公司的贷款担保发生在百超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之前。镇海浦发银行对百超利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当时的注册资本150万元为标准。据此,百朝利公司偿还镇海浦发银行债务的能力与百朝利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潘荣坤有缺陷的增资只在百超利公司增资登记后对交易者承担相应责任。镇海浦发银行不得要求后续增资存在缺陷的潘荣坤承担增资前与百超利公司的贷款担保产生的债权。责任,更别说让股权受让方薛和荣承担责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关于银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镇海浦发银行追加薛和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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